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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 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聯合國大會把10月24日定為“聯合國日”。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45個國家代表與會。中共代表董必武出席會議。會議開幕時英、美、蘇、中四國首席代表在一起交談的資料照片。左起:艾登、斯退丁紐斯、莫洛托夫、宋子文。 新華社發
《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和聯合國的誕生是現代國際關係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戰後規劃和平體制的一項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國民眾的和平願望。從醞釀建立聯合國到簽署《聯合國憲章》歷時約4年之久。1941年6月,英美法等國的代表在倫敦發表《同盟國宣言》,提出了維護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國際合作的原則。1941年8月,美英發表《大西洋憲章》,促進了國際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形成。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蘇等26國代表在華盛頓簽訂了《聯合國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憲章》,並第一次使用“聯合國”一詞。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蘇4國在莫斯科發表《普遍安全宣言》,聲明有必要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蘇、英、美3國和中、英、美3國代表先後在華盛頓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提出了組織聯合國的方案,並擬定出《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1945年4月25日,50國代表開始在舊金山舉行“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6月25日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並於次日舉行簽字儀式。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經安全理事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以及其他簽字國過半數批准,開始正式生效。此後,這一天被定為聯合國日。圖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吳貽芳(前)在憲章上簽字。 新華社發
《聯合國憲章》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並且為防止戰爭、維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運作機制。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行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和“促成國際合作”等。憲章還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係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等原則。
《憲章》規定,為實現上述宗旨,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聯合國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各會員國不得對別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採取防止或強制性行動時,各國不得對該國提供協助;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聯合國應要求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聯合國除執行決議外,不得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
《憲章》規定聯合國成員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反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提倡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化解爭端。《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六章第三十三條等條款均對此有所規定。
《憲章》強調安理會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威性,規定只有安理會有權採取包括軍事手段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而且強調只有所有非軍事手段被證明無效時才可訴諸武力。《憲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對上述原則有詳細的表述。
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