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點擊或掃描下載
原標題: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一、茲設聯合國之主要機關如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
二、聯合國得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八條
聯合國對於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輔助機關在平等條件之下,充任任何職務,不得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