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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秘書處
第九十七條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本組織所需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秘書長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
第九十八條
秘書長在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及託管理事會之一切會議,應以秘書長資格行使職務,並應執行各該機關所託付之其他職務。秘書長應向大會提送關於本組織工作之常年報告。
第九十九條
秘書長得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第一百條
一、秘書長及辦事人員于執行職務時,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之訓示,並應避免足以妨礙其國際官員地位之行動。秘書長及辦事人員專對本組織負責。
二、聯合國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及辦事人員責任之專屬國際性,決不設法影響其責任之履行。
第一百零一條
一、辦事人員由秘書長依大會所定章程委派之。
二、適當之辦事人員應長期分配于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並於必要時,分配于聯合國其他之機關。此項辦事人員構成秘書處之一部。
三、辦事人員之雇用及其服務條件之決定,應以求達效率、才幹、及忠誠之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徵聘辦事人員時,于可能範圍內,應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