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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第十七章 過渡安全辦法
第一百零六條
在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特別協定尚未生效,因而安全理事會認為尚不得開始履行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責任前,1943年10月30日在莫斯科簽訂四國宣言之當事國及法蘭西應依該宣言第五項之規定,互相洽商,並於必要時,與聯合國其他會員國洽商,以代表本組織採取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宗旨所必要之聯合行動。
第一百零七條
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