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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評論員 董碧輝
5月15日,雲南昭通市鎮雄縣警方稱當街開槍擊傷一名“駕車衝撞趕集群眾”的男子,該男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三小時後,鎮雄公安就在通報中提到,“昭通市公安局對有效保護人民群眾,果斷依法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但警方的出警處置在目擊群眾中引發了爭議。
在公共安全事件頻發的當下,一線民警配備槍支,應該能給公眾帶來更大的安全感。但是,另一方面,民眾也有這樣的顧慮,如果警察手裏的槍支被濫用,是不是會造成對民眾的誤傷、錯殺?要打消民眾的這一顧慮,就要做到依法用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對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作了詳細的規定:經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只有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時,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鎮雄警方該不該開槍擊斃駕車男子方某,爭議的焦點在於如果不開槍擊斃,是否就會造成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鎮雄警方一共4次開槍,前三次基本上都是警告,第四次開槍並擊斃了方某。按警方説法,顯然認為方某駕車是要衝撞群眾,而當地“上百”群眾聯名上書稱,方某當時“沒有危害群眾安全”、“警方不應在此情況下開槍打人”。
每個人的判斷都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性。無論是一些群眾認為方某不會危害他們的安全,還是警方認為事態已經到了必須開槍擊斃的程度,都是一種主觀判斷。警方對開槍時機的把握來自於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在極短的時間內要做出開不開槍的判斷,在開槍擊斃極易引發軒然大波的情形下,開槍是需要勇氣的,但從另一個角度説,開槍也意味著你必須為那些射出的子彈負責。
為什麼對表彰開槍民警的爭議不能止息,不是如何開槍的問題,而是開槍以後如何做的問題。開槍擊斃3小時後,即進行表彰,這麼短的時間內能充分把事情調查清楚嗎?由警方自己來發佈本該由檢察機關發佈的認定,是不是也不太妥當?對開槍的評估機制,顯然需要更加透明化。當地政府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事發現場有全程錄像監控,假如檢察機關把調查結果和相關的視頻資料公之於眾,那麼爭議就會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