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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發現其購買的德國水果糖含有“蕁麻”成分,經上網查詢得知蕁麻不屬於普通食品,他遂將銷售商北京賽特百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貨款1296.6元並十倍賠償其12966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進口糖果有蕁麻
2014年7月22日、7月26日,周先生先後兩次在賽特公司處購買了20瓶産自德國的世安水果味糖,總價共計1296.6元。産品外包裝中文標簽處標明産品配料中包括著色用植物粉(甜菜根、姜黃、菠菜、蕁麻)等。
周先生説,他回家後經家人提醒才發現,該産品配料裏有蕁麻成分。經上網查詢,得知蕁麻不屬於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裏存在安全隱患。周先生向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對方後對賽特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證實上述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此,周先生依據《食品安全法》起訴要求賽特公司返還貨款1296.6元並十倍賠償12966元。
賽特百貨公司表示,該産品是進口食品,經過進出口檢驗檢疫為合格。生産商給出的意見也是産品合格,符合出口條件。此外,經查詢文獻資料,蕁麻在中國具有食用歷史,因此食藥監局給出的意見依據不成立。且關於蕁麻是否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予以添加,國家衛計委未給出明確意見。
被告曾被行政處罰
據悉,2014年8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曾向周先生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載明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佈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傳統食用習慣,是指某種食品在省轄區域內有30年以上作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裝食品生産經營的歷史,並且未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由於目前未查詢到蕁麻在我國具有傳統食用習慣,檢驗檢疫機構判定其不屬於普通食品,不得隨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朝陽區食藥監局也于2014年10月21日,向賽特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蕁麻不屬於普通食品,不得隨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賽特公司的行為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決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36.55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判決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之規定,涉案産品雖然原産地為德國,但也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該款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如果需要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則應該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佈的目錄予以認定。
蕁麻雖然在目前已公佈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單》中均未包含在內,但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佈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向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目前未查詢到蕁麻在我國具有傳統食用習慣,判定其不屬於普通食品,不得隨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據此,朝陽區食藥監局對賽特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上述告知書以及行政處罰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可以佐證賽特公司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周先生貨款1296.6元,並十倍賠償其12966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