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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由地方金融部門監管 網貸平臺定位為信息仲介

資訊 北京青年報 2015年12月29日 07:42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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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程婕)今後,P2P行業將會在監管部門的約束規範下發展——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銀監會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佈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新規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進行制度監管,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同時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貸集中度風險等,防範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此外,為減少對行業的影響,《辦法》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網貸機構規範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凈化市場,促進行業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熱點解讀

  P2P平臺劃定12條“紅線”

  P2P管理徵求意見稿涉及了哪些熱點問題?如何解讀?對此,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請相關人士就新規的六大熱點進行解讀。

  熱點一

  所有網貸機構要備案登記

  野蠻生長的P2P平臺此前一直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以致消費者被跑路平臺騙走血汗錢後,無處申訴。《辦法》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明確主要監管主體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但同時公安部門負責最後底線防控,即金融犯罪,進一步強化了震懾力。

  《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熱點二

  網貸平臺定位為信息仲介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中規定的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網絡仲介機構本質是信息仲介而非信用仲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仲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

  熱點三

  網貸平臺不得承諾保本保息

  《辦法》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包括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等。此外,辦法也禁止網貸平臺開展線下業務:除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熱點四

  要對客戶資金進行第三方存管

  大量跑路平臺之所以能卷款而逃,就因為出借人的錢沒有直接給借款人,而是進入這些平臺的資金池,他們可以隨意支配使用。《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文件規定,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熱點五

  信息披露有了詳細規定

  《辦法》還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並對信息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特別是關於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産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進行披露,包括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餘額、最大單戶借款餘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餘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還要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

  熱點六

  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

  今後投資P2P也要有風險評估和分級。《辦法》要求,網貸平臺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與此同時,《辦法》也要求參與網貸的出借人,應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産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在出借人應履行的義務中明確提出,自行承擔借貸産生的本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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