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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1月20日消息(記者潘毅)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從最初的安全帶到現如今的各種電子安全裝備,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製造商不斷把一項又一項的主被動安全部件配置在汽車上。而提起安全氣囊,這項曾經只有豪華轎車上才有裝置如今幾乎已成為汽車的標配,並被很多人視為汽車“最後一道生命防線”。而由於目前國內對於安全氣囊的産品標準尚處空白,近幾年,由安全氣囊引發的消費者與製造商之間的糾紛並不鮮見。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為車禍發生時安全氣囊並未彈出所引發的糾紛。最終,海淀法院令銷售廠家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給予死者家屬10萬元補償。從“賠償”變為最終的“補償”,究竟該如何認定汽車生産廠家在這起事故中的責任?安全氣囊未能彈開,到底是質量問題,還是不符合氣囊彈開的條件?
2015年6月22日,劉某開車行至一鄉間公路上,為躲避對面來的一輛車,不慎撞在路邊一圍墻上,因劇烈撞擊,該車多處破損、開裂,劉某當場身亡。該起事故經現場勘查、檢驗,在劇烈撞擊下,該車的安全氣囊並未彈出。
劉某的妻子朱某認為,是因該輛汽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及固有缺陷,才導致“安全氣囊”形同虛設,並致劉某未受到保護身亡,起訴汽車的銷售方福瑞浩洋公司及該現代汽車在中國的總經銷、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兩被告,連帶賠償劉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30余萬元。
記者聯絡被告北京福瑞浩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目前這家企業已是北京地區奔馳車品牌特許授權經銷商。客服人員稱之前的確是賣現代汽車,但目前是福瑞奔馳4S點,並以不清楚哪個部門負責此事為由,未對事件作出回應。
在庭審過程中,對於將安全氣囊沒彈開的原因歸結于汽車的質量問題的指控,被告指出,安全氣囊沒彈開,不是因為車的問題,而是因為該次事故中,車輛並不是正面衝擊。
在這起事故中氣囊是否應該彈開成為案件焦點。
汽車評論員李洋指出:很多人認識上有個誤區,只要撞車過重,氣囊就應該彈開,實際上氣囊的彈開是有加速度的、即汽車承受衝擊力的極限值,超過極限值氣囊才能彈開。
有時候我們看車損壞的確很嚴重,但實際上在衝撞瞬間是沒有達到氣囊彈開的加速度的,所以氣囊不開也是正常的,而且絕大多數導致人身傷亡的事故是因為駕駛室變形、或者成員沒有係安全帶,還有就是碰撞時遭到了異物入侵,導致的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這些是跟氣囊的彈開與否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事故現場顯示,轎車是側翻90度,根據車內情況可以推斷,駕駛人在駕駛時沒有佩戴安全帶。李洋指出,撞擊角度對於氣囊彈開與否影響巨大,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如果不滿足正面撞擊、而且加速度衝擊足夠大,如果車輛是先翻後撞,或者是翻滾撞擊中好多側向力將衝擊力卸掉了,汽車安全氣囊不彈出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到該車損毀嚴重,已不具備鑒定基礎。同時,目前國際、國內還沒有統一的安全氣囊制定標準,但不同的生産企業根據不同的車型有自己的企業標準,以保證安全氣囊在適當的時候打開,汽車使用手冊會記載安全氣囊的相關事項。只有滿足相關條件,安全氣囊才會展開。如果達不到安全氣囊展開的條件,氣囊不會展開。
因此法院認為,該案中,導致劉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其超速駕駛,依據交通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劉某自身負全部責任,再加上該案車輛的毀損以致法院無法就安全氣囊未彈出的原因予以鑒定,原告也沒提供足以認定安全氣囊存在缺陷的證據,故其訴求可能無法予以支持。
但是,海淀法院也是從社會責任及保護消費者角度出發,向現代汽車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現代汽車公司不要“贏了官司、輸了市場”。最終,現代汽車公司同意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給予原告10萬元補償。
在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看來,“人道主義角度”予以補償,有其合理性。從法律上證據可能很難以取得,但是發生這樣的事故,氣囊沒能打開,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做點工作,去給受害人予以補償,是剛性的法律融進了合情合理的溫情。
由於發生撞擊事故、但是安全氣囊未能彈開所引發的糾紛並不鮮見,甚至有消費者曾採取影響4S店正常銷售的極端維權手段。但是另一方面,也曾多次出現氣囊彈出後反而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安全氣囊”到底能多大程度地保障安全?邱寶昌建議,氣囊原來翻譯成安全氣囊是不對的,他就是個空氣囊,有安全的輔助性的功能,但他不是萬能的,乘員、消費者不能認為有了氣囊就對生命有了百分之百的保障。
在汽車評論員李洋看來,汽車的安全性是對包括氣囊在內的多重設施作出的評估,把所有安全的希望寄託在氣囊這一單一部件上並不現實,氣囊只是一個輔助的安全設施,要想真正起作用,汽車安全性首先要看車身強度和剛度,駕駛室不能變形,成員的生存空間不能被過分壓縮,另外就是一定要係安全帶,安全帶才是最主要的保護措施,只有在這兩點都能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氣囊的適時彈出才能起到緩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