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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滑雪旺季,越來越多的滑雪愛好者加入到這項好玩又刺激的戶外運動中來。然而在玩兒嗨的同時,滑雪也是意外事故頻發的一項運動。房山法院法官在梳理近兩年發生的滑雪受傷索賠案件發現,在滑雪過程中自己摔傷,或被其他滑雪者撞傷以及滑雪場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是滑雪者受傷的重要原因。而一旦發生事故,法院則會根據具體情形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當事人的擔責比例。
被其他滑雪者撞昏索賠三萬
2015年元旦,王女士和兒子在北京一酒店經營的滑雪場滑雪。當二人正準備從中級雪道往下滑時,張某突然從高級雪道衝下,穿過高級雪道與中級雪道的護網,將王女士撞倒在地,王女士當場昏迷。經診斷,王女士頸髓損傷。
事後,王女士將張某和雪場經營方酒店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2萬餘元損失,並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費。
被告酒店認為,王女士受傷是由於張某高估自己的滑雪技術,在高級雪道向中級雪道下滑時,沒有及時減速將其撞傷所致,而滑雪場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發現王女士被撞後立即採取了救助措施。王女士在未穿滑雪板的情況下站在雪道護網後,應當預知存在危險,王女士應承擔一定責任。
被告張某則承認自己將王女士撞傷,但他認為王女士不應站到護欄四週,其自身存在過錯。
高估滑雪技術撞人者擔全責
該案審理時,法院認為,由於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所以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應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而張某在高級雪道滑雪,更應該增強注意義務,但張某高估了自己的滑雪技術,未能及時減速避讓王女士,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王女士而言,由於滑雪場高級雪道與中級雪道中間有一片平地,該平地並非雪道,王女士脫下雪板站在平地護網後方休息備滑,不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認定酒店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已做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判決張某賠償王女士各項費用共計5000余元。
“本案中直接侵權人是張某,但如果滑雪場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其義務,就很可能承擔補充責任。如果王女士在此過程中有過錯,張某承擔的責任可以因此減輕。”辦案法官還表示,滑雪者應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也應遵守滑雪規範。
此外,滑雪者也不要無故在雪道停留,否則一旦被人撞傷,自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往往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定雙方的擔責比例。”
初學者上道摔骨折被判擔主責
2014年2月10日,作為初學者的徐女士來到一家雪場滑雪。在此之前從沒有玩過滑雪的她,不慎在滑雪時滑雪板勾住了滑雪道兩邊的護網,徐女士當場摔倒,造成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
徐女士認為,滑雪場在保證遊客的安全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才造成了她的人身損害。為此,徐女士將滑雪場的經營者訴至法院,要求滑雪場經營者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近10萬餘元。
在庭審時,滑雪場經營者認為,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徐女士作為初學者,應當預見到滑雪運動所帶來的高風險,對於滑雪的危險和自身的安全應盡謹慎的注意義務,並且,徐女士也未按提示請雪場專業教練輔導。
滑雪場方辯稱,場地有經營許可證,開業前已通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滑雪場內所安裝的護網也是經過有關部門驗收的。
和上一案例中王女士的情況不同,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徐女士作為未曾有過滑雪經歷的初學者,應當預見到該運動的高風險性,同時,作為初學者應在適當學習和訓練後再進行運動,但徐女士未經培訓直接進行滑雪,對於自身的安全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自己的摔傷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而滑雪場雖在滑雪道旁邊安裝了防護網,但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使得滑雪板與之接觸時易發生勾拌,所以,滑雪場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判決滑雪場經營者承擔30%的責任,綜合考慮徐女士的損失,向其支付2000余元。
法官建議
不要盲目自信 注意保留證據
滑雪導致的事故和糾紛層出不窮,那麼在運動中應注意哪些事項、又該如何維權呢?房山法院相關辦案法官對北青報記者表示,對滑雪者而言,要根據自身水平選擇適合的滑雪道,按照規定要求上道,在滑行過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還應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及時避讓。萬一發生事故,要保留好證據,尤其是事故現場證據,應第一時間拍下現場照片,還要保留好門票、入場券等證據。
此外,法院還建議滑雪場的經營方,應加強安全保護措施,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未做好防護工作,雪質不合格,滑雪道結冰、坑洼不平,存在嚴重死角等都會直接影響滑雪者的安全。滑雪場還要設置醫務室,以便在事故發生後及時補救。
文/本報記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