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五、加強對農墾改革發展的領導
(二十)加強黨的領導和建設。充分發揮農墾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實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堅持農墾改革發展方向,保證和監督各項政策的貫徹實施。農墾各級黨組織要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履行從嚴治黨責任。把農墾改革與黨的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保證黨組織機構健全、黨務工作者隊伍穩定、黨組織和黨員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農墾企業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創新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加強農墾各級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強化對農墾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權的監督。深入細緻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研究解決農墾改革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保障農墾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農墾改革穩步有序推進。
(二十一)落實地方和部門責任。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要把推進農墾改革發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強化統籌協調,切實抓好落實,確保墾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在依法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及公共服務體系等規劃時,要將農墾納入其中並同步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具體實施方案。國家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在若干墾區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加快推進。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做好規劃銜接,安排相關建設項目時對農墾加大支持力度;財政部要根據農墾管理體制和改革發展需要,穩步加大對農墾投入,將農墾全面納入國家強農惠農富農和改善民生政策覆蓋範圍;金融等有關部門要支持符合條件的農墾企業上市融資,並積極鼓勵農墾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籌集資金;其他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十二)切實轉變農墾管理職能。適應推進農墾改革發展需要,加強農墾管理部門能力建設,落實國家賦予農墾系統的任務。農墾管理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工作職能,創新工作方式,切實履行行業指導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等職責,按組織程序推薦任命農墾企業負責人,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和業務費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銷國有農場,國有農場合併、分設、調整等體制變動,須徵求上級農墾管理部門意見。完善中央直屬墾區現行“部省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制定管理辦法,厘清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職責,建立權責統一、管理規範、決策民主的制度體系,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完善權力運行約束監督機制。中央直屬墾區主要領導幹部任免、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重大體制改革、資産處置等事項,須按照職責分工,徵求國家有關部門意見。國家支持農墾改革發展的相關政策同樣適用於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二十三)大力弘揚農墾精神。推進農墾改革發展,根本上要靠農墾自身努力。農墾各級領導幹部要率先垂范、廉潔奉公、敢於擔當,團結帶領廣大幹部職工積極投身農墾改革發展。農墾幹部職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發揚農墾優良傳統作風,牢固樹立開拓創新和市場競爭意識,增強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自覺性主動性。加強農墾經營管理人才引進和培訓,著力培養一批懂市場、善經營、會管理的優秀企業家,造就一支熱愛農墾、獻身農墾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勇於開拓”的農墾精神,推進農墾文化建設,匯聚起推動農墾改革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
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