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更加關注互聯網平臺利用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等現象,並通過裁判引導平臺以更加公平的內容生産、分發及收益機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內容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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