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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議”:雖然艱難,但別無選擇

國際新聞光明網-《光明日報》 2015年12月05日 13:34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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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報·生態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法國巴黎召開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舉世矚目。會議的中心任務是促使196個締約方(195個國家+歐盟)達成一個關於2020年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多邊協議,以敦促各國積極行動,應對全球氣候變暖風險,確保地球升溫不超過工業革命前2攝氏度。

“巴黎協議”:雖然艱難,但別無選擇

  11月30日,非政府組織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會場內呼籲禁止使用煤炭等高耗能能源。王芳攝

  此次巴黎氣候變化大會的中心任務,其實也是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預定目標。只是因為那次大會爭議太大,難以統一,因此被認為“非常失敗”。如今,幾年過去了,簽約的條件似乎成熟了許多——氣候變化加劇,科學研究深入,人們開始重視,中美等大國積極行動起來……但這是否意味著巴黎氣候大會就勢在必得?

  達成共同協議,意味著承諾和付諸行動。由於各國地理、歷史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存在著極大差異,即使只是求同存異,其中的困難也可想而知。從1992年的裏約氣候大會,到東京、海牙、布宜諾斯艾利斯、哥本哈根、坎昆、多哈、利馬和華沙,全球各國領袖在過去二十多年裏不斷聚首討論如何應對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造成的排放導致氣候變化的邏輯,各國皆有共識,但是具體到如何讓各方就應對方式達成一致並履行責任,就不那麼簡單了,氣候談判隨之進入最艱難的階段。

  首先,各國往往考慮自身利益多於全球共同利益,對於“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分歧長期存在。在國家間發展差距依然較大的當下,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除貧困始終是發展中國家最緊迫的任務。溫室氣體排放主要是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累積起來的,發展中國家若減少碳排放,就必須放緩經濟發展的步伐,併為此承擔巨大的民生成本。因此,能否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至關重要,這一方面取決於各國的政治意願,另一方面要看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達成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據悉,6月11日在德國波恩結束的2015年第二輪聯合國氣候談判中,196國代表已達成共識,承諾在巴黎會議開幕前拿出先行方案,一定程度上在國家層面表明了減少排放的決心和具體行動,同時也是希望通過各國透明的自主方案來加強互信,推進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這是個好信號。

  其次,配額交換制度遭到質疑,如何資助發展中國家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成為關鍵問題。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關於氣候變化談判的主要內容“配額交換制度”之所以遭到質疑,主要是以印度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不可能接受任何阻礙經濟發展的減排目標,然而應對氣候變化又需要這些國家的參與。因此,發達國家除了要履行《哥本哈根協議》所作承諾,即到2020年每年籌資1000億美元支持發展中國家採用清潔能源,以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外,還需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對2020年後減排力度高於此前水平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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