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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評論】四包方便麵吃壞肚子 維權反而被判八年半 為何?

央視評論_首頁央視新聞 2016年01月14日 20:46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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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新聞背景

2014年12月,黑龍江市民李海峰買了4包過期的今麥郎方便麵,食用後出現腹瀉,於是他在網上找到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結果顯示方便麵醋包內汞含量超標4.6倍。

△李海峰找的第三方機構出示的檢測報告

2015年1月,李海峰將醋包內汞含量超標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索賠。多次協商後,公司最終表示賠償李海峰7箱方便麵和電話費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麥郎侵權成本太低”,提出了“懲罰性”的300萬元賠償金,後追加至450萬元。由於雙方協商未果,李海峰將檢測報告發到微博上,並點名了八家媒體關注此事。李海峰説,他從2015年3月23日開始在自己的微博上,發佈了18條攻擊今麥郎的微博,這麼做就是想噁心一下今麥郎公司。

以下為李海峰微博內容——

“今麥郎含有致癌物質,汞超標接近五倍,用的工業鹽,亞硝酸鹽含量為11mg”;

“我媽媽因家裏工作原因長期食用方便麵導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症患者不到三歲!下面為大家發上檢測結果和病歷報告!勸大家遠離今麥郎黑心企業!”

“昨天已經有三家媒體聯絡了我,微博的閱讀量快要突破四萬人!大家再努努力繼續轉發!讓更多的人知道今麥郎這個黑心企業”。

今麥郎公司認為,此舉給公司造成了很大影響,所以向警方報案。

近日,這一“天價索賠”案有了新進展。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審判結果一齣,不少人為之驚嘆!為何吃壞肚子要索賠數百萬?為自己維權的消費者怎麼就成了敲詐勒索的被告人?

小編專門查詢了一下法條,發現維權和敲詐勒索法律上分別是這麼規定的:

維權還是敲詐勒索 邊界在哪兒?

購買到過期商品,曝光維權是消費者的權利,如今李海峰為何因“維權”而起,以“敲詐勒索”而終,兩者邊界究竟在哪?

1到底是被誰侵權?無法確認是今麥郎

就本次事件而言,被侵的“權”是由“過期”的泡麵引起的。那麼,誰是侵權人?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很顯然,除非是商家把泡麵批發出去的時候泡麵就已經過期,否則賣過期泡麵的責任應該算是銷售者頭上。過期的泡麵裏汞超標,並不代表在保質期內的泡麵裏汞超標。

2維權手段是否合法?李海峰在網絡傳播失實內容

據李海峰説,他從2015年3月23日開始在自己的微博上,發佈了18條攻擊今麥郎的微博(微博具體內容見前文)。其中,提到“我媽媽因家裏工作原因長期食用方便麵導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症患者不到三歲!下面為大家發上檢測結果和病歷報告!勸大家遠離今麥郎黑心企業!”媽媽患癌的內容為虛構事實。李海峰説這麼做就是想噁心一下今麥郎公司。

隆堯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曹桂法稱,李海峰微博上説他母親患有的癌症與吃今麥郎公司方便麵有關係,但沒有事實依據,所以他這侵權事實都是虛構的事實,建立在虛構事實基礎上索要財物,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另外,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還寫明:認定被告人“明知檢測機構無資質”。所以李海峰手中的檢測報告內容失實。

3高額賠償從何而來?

提出300萬賠償的原因:

李海峰:之所以要這個價,是因為今麥郎公司的態度不好。如果今麥郎公司一開始,承認因管理不善導致這個問題,向他道歉,他就一分錢也不要,想給今麥郎公司一個懲罰性賠償,讓該公司能認識到自己錯誤。

從300萬到450萬賠償:

李海峰根據從西安一家檢測公司檢測出的”醋包內汞超標,並且還有亞硝酸鹽含量“結果,再次聯絡今麥郎公司,並將索賠金額漲到了450萬。

而這出人意料的賠償價格也成為李海峰獲罪的理由之一。

隆堯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海峰提出的450萬元鉅額賠償,具有非法佔有今麥郎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李海峰利用今麥郎公司重視商品信譽的心理,今麥郎辟謠自證,成本巨大,然後以此來要挾該公司,迫使今麥郎公司交付財物,滿足他的索要錢財的要求。李海峰客觀上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

一審判決一齣,立即引發熱議,那法律專家對此怎麼看呢?

法律專家:具有敲詐勒索性質 判刑或偏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研究所教授阮齊林,認為李海峰在微博的所述,是虛構的。他要求在媒體上傳播、曝光,對於今麥郎公司是有很大的損害的,今麥郎要消除這個影響相當困難,所以李海峰的行為還是足以迫使他人違背意志處分財産,具有敲詐勒索的性質。

阮齊林教授還認為,隆堯縣法院對李海峰的定罪量刑偏重。李海峰索要450萬,但是通過發微博、找媒體,不足以讓今麥郎公司交付給他這些錢財,所以按敲詐450萬未遂來判刑偏重。 

評論員觀點:“激情維權”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曾幾何時,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是一件動感情、用激情、煽眾情的事。然而今天,“激情維權”的時代正漸行漸遠,“法治維權”的時代已經到來。

法治維權,有三重含義:

“權”是法律保障的權,“維”是依法維護的權。若只以“情”論,總也論不清。若只以“理”論,一時辯不明。“法”是擁有最大共識的“理”,是最符合公共利益、長遠利益的“情”。

要維的“權“,不只是消費者的權。在此案中,遭遇敲詐勒索的企業,成了依法維權的主體。生産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的權利各有表述,但分量是一樣的。那種不分任何情況一概認為消費者居於弱勢的判斷,也已落伍。

法治維權,既靠條文界定,也靠司法實踐。講一百遍維權條文,不如判一個典型案例,更有利於公眾認識法律邊界。司法實踐者也需善於傳播,把這種改變了很多人之前固有認識的司法案例,給大傢伙多講講、講透些。

總之,“激情維權”的時代過去了。情、理、法,如今已掉了個個兒,變成了——法、理、情。

文丨央視特約評論員  楊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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