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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增二孩産假30天配偶陪産假15天

中國新聞北京青年報 2016年01月09日 06:39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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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 劉洋)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昨天開始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徵集意見,草案提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産假十五天。

  配偶將獲陪産假十五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2003年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4年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昨天開始徵集意見的條例修正案提出,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産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兩孩間隔時間可自己做主

  原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在修正案中,這一條改動較大,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此外,原條例中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的條款被刪除。按照原來規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週歲初育的為晚育。此外,原條例中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條例修正案中刪除了這一條,這意味著兩孩間隔可以自己做主。

  原條例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這兩條被刪除。

  原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即育齡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省市戶口,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准進京。對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並按照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規定處理。這兩條也被刪除。

  新規前一孩家庭仍可領獨生子女費

  二孩政策實施後,原來的獨生子女費還有嗎?原條例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産。

  修正案提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這些獎勵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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