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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如在會議上獲得通過,本修正案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之日起出生的二孩都將視為“合法”。
據介紹,此次草案圍繞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進行修法,總體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明確了計生法修正案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並調整和完善了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草案廢除了獨生子女政策,不再鼓勵晚婚晚育,並刪除了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
□關注1兩孩政策全面放開
修改內容
草案將原人口計生法中第十八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兩孩政策全面放開。
“再生育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常委委員會規定。
草案還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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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政策與時俱進調整
對於此次修法,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表示,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因為我國的基本國情沒有發生變化,人口規模依然巨大。計劃生育政策依然在執行,只是在數量上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調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原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立法諮詢組專家湛中樂指出,草案正式實施之後,計劃生育的重點有了重大改變和調整,絕不能再等同於過去的獨生子女政策,從這個意義上講,修正案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含義和內容。
對於“再生育子女”的表述,翟振武解釋道,這裡的“再”生育是指的第三個孩子及以上的情形。這種情形一般包括再婚的家庭,新的家庭組成了,要有自己的孩子,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固。還包括前兩個孩子有殘疾的家庭等情況。
湛中樂也表示,地方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再生育要以地方具體辦法出臺的時間為準來判斷是不是搶生。因此建議地方抓緊時間來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要太滯後。
□關注2生二孩産假可延長
修改內容
之前,不少用人單位對生育假的規定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個孩子可享受産假及各種獎勵假合計約半年;而生育第二個孩子,只能休假98天。
對此,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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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區市制定具體待遇
根據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根據人口計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延長産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南京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工作與政策係教授陳友華認為,生育政策的調整如果缺乏相關支持性政策,就很難達到效果。給予孕産婦更長的假期、建立更多的託兒所、幼兒園等措施,可以減輕二孩家庭的負擔,更有利於與人口政策的調整相銜接配套。
□關注3獨生子女獎勵取消
修改內容
生了二孩,獨生子女的獎勵是否還有?
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介紹,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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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得到獎勵的可繼續
湛中樂表示,過去的晚婚晚育政策是配合當時計劃生育人口政策的,是在鼓勵和提倡獨生子女政策的大背景下出臺的,現在生育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鼓勵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了。事實上,什麼時候結婚跟婚姻法保持一致就行了。
對於獎勵“老人老辦法”,這一修改意味著,在法律修改後,自願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可以享受獎勵扶助的,將可繼續獲得獎勵扶助。
翟振武認為,生育政策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也因此提出了“老人老辦法”。對於修正案施行後失獨夫婦,未來應該要有具體的細則,按照時間、年齡分情況進行討論是否享受扶助。
□關注4自主選擇避孕措施
修改內容
江西農婦夏潤英2012年接受輸卵管結紮手術後吐血、腰痛、頭暈、嘔吐。2015年1月7日,她以一紙訴狀將當年對她實施結紮手術的地方計生委等部門告上法庭。這是全國結紮訴訟第一案。
今後,夏潤英們將可期待更多的法律保障。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將“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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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帶強制服務色彩內容
翟振武表示,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草案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法律語言中的技術服務指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強制性的行為,這次避孕方式、工具都讓夫妻自己選擇,也體現了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的理念。
湛中樂認為,原來法條當中的“應當”實際上是夫妻的一種義務,規定本身存在一個立法上的悖論,一方面強調公民的知情選擇權,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了“應當”落實,成了一種義務,也就是説本來公民權利範圍的事情,實際上用一種義務的形式規定了,這是不合理的。過去實行計劃生育比較嚴格的地區,還要強行讓育齡夫婦“接受技術服務指導”。過去這種所謂的“應當自覺落實”、“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在實踐中可能成為變相的或者稱之為間接的強制,衍生出強制上環、強制結紮等。
□關注5禁止買賣精子卵子
修改內容
本次修法還將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保留的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許可納入法律規定。
在此次草案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即“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條款,但同時提出“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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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
湛中樂表示,據了解我國衛生部門在2001年就頒布實施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兩個辦法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和胚胎,嚴格禁止各種代孕行為;本次修法將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保留的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納入法律規定,並對法律的責任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完善。從行政規章,到行政法規,這次上升到法律層面,雖然沒有提高處罰的力度,但提高了法律的位階。體現出這一問題與人類健康、生命安全和生命倫理的相關性和重要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問題、代孕的問題等涉及到很多複雜的方面,需要確立一種秩序,約束個人和機構的行為當然是以法律的形式最好,因為法律科學地規範各個主體的行為,設定權利和義務,科學配置權利和義務。尤其對自由的限制只有通過法律才可以依照程序來審慎進行。
京華時報記者王碩張然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