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中新社發 陳文 攝
中新社北京3月15日電 (記者 郭金超)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15日舉行全體會議,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這是中國15年來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後的立法法關於授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規範授權立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等六大亮點引發關注。
亮點一:規範授權立法,使授權不再放任
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被授權機關應在授權期滿前六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實施情況。
亮點二:授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目前,中國設區的市有284個,按照現行立法法規定,享有地方立法權的有49個,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235個。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這意味著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實現擴圍。
修改後的立法法還相應明確了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明確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亮點三:明確細化“稅收法定”原則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要求。但現行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稅收”是在該條第八項“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中規定。
修改後的立法法將“稅收”專設一項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政府收什麼稅,向誰收,收多少,怎麼收等問題,都要通過人大立法決定。
亮點四:界定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邊界
修改後的立法法對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範。分析認為,通過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購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麼“任性”了。
如,為進一步明確規章的制定權限範圍,推進依法行政,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亮點五:加強備案審查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是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制度。修改後的立法法明顯加強了備案審查力度,明確規定主動審查,如規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再如,新的立法法還提出審查申請人反饋與公開機制,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亮點六:對司法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加以規範
針對目前實踐中司法解釋存在的諸多問題,此次立法法修改,對司法解釋也做了約束性規定。
這方面的規定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檢對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檢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檢外,其他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等。
有分析認為,司法解釋決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因此對司法解釋加以規範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