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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兩會 我在現場】農村土地流轉要“審慎” 避免“拔苗助長”

中國新聞央視網 2015年03月13日 22:24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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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特稿(記者 王佳勇 曹曉波)今年兩會上,針對“三農”問題,李克強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審慎開展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改革工作。“三塊土地”中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是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之一,認為這能防止出現“強拆”,也能激活農村閒置土地,是對農業發展結構調整的較好辦法,但不能“拔苗助長”。

  建農村土地銀行解決流轉問題

  “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就應該加強農村金融體系改革。”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地化所副所長、民革貴州省委主委王世傑建議,建立農村土地銀行,改革農村金融體系,這能有效引導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緩解農村用地矛盾,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王世傑委員説,目前農業銀行設在農村的營業網點很多被撤銷,針對農村的貸款也只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業發展銀行服務“三農”業務也未能很好開展,現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已經遠遠滿足不了農業産業發展的需要。

  為此,王世傑委員建議,應該為農村土地流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金融體系,包括對農村信用社信貸體制進行改革,簡化信貸管理程序和貸款手續,減輕信貸成本,同時恢復農業銀行農村營業網點,發揮農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支持和服務“三農”的作用。

  此外,王世傑委員還建議鼓勵和支持建立村鎮銀行,擴大網點覆蓋範圍,加大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資金支持,並積極探索設立專門為農地服務的農村土地銀行,經營土地存貸業務和相關金融服務,對土地進行儲備、開發、供應和發行土地債券或出售土地抵押貸款服務。

  完善土地流轉政策防止暗箱操作

  全國人大代表林垂午也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提出建議,他認為解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流轉問題,是當前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必須突破的瓶頸。

  林垂午代表在調研時發現,當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所有權主體不清晰。“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所謂集體卻有不少種類,如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林垂午代表説,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所有權又由鄉鎮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村小組等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事實上很難厘清,由此帶來各種轉讓問題。

  林垂午代表認為,由於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嚴重滯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較難,以此來抵押貸款也很困難。政府應該出臺政策,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産權權能、入市條件和形式、使用年限、抵押融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確界定;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定集體土地的權屬,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主體,保障交易安全;還要和有關仲介機構合作,對地價進行評估,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出現暗箱操作。

  防止隨便瓜分土地  也不能“拔苗助長”

  針對農村土地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也公開表示,目前建立相應的農村土地流轉體制,要避免隨便瓜分、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推行,因為農民流轉土地一定有自己的考慮,如果他覺得自己務工經商有更好的收入,願意把土地流轉給別人,如果他沒有更好的收入,強制他流轉,某種程度上就是剝奪了他的權利。

  陳錫文委員認為,中央非常明確地提出,農村耕地要實現三權分置的方式,就是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和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要讓土地的經營權能夠搞得更活、能夠流轉。有了這個制度之後,農民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地流轉土地。

  在陳錫文委員看來,目前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穩步突進,對土地的流轉給予相應的法律保護和制定相應的政策,讓農民自己去做選擇,在這個基礎上,一定會逐步擴大土地流轉,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反過來,如果“拔苗助長”,反而會生出各方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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