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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鄭淑娜等人分別就立法法修改與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法者天下之公器。立法工作關係到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戰略佈局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管法之法”,立法法係實施近15年來的首次修改,對於完善我國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通過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的答記者問,以及此前李建國副委員長關於立法法草案的説明,我們對這部“小憲法”的修改有了更為全面深刻的理解。就筆者而言,除了直觀感受到其在內容結構、遣詞造句等方面的嚴謹性外,還充分感受到立法法草案在修改完善過程中對科學民主立法原則的遵循。
一是圍繞立法的針對性,完善立法選題內容。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須緊跟時代,緊貼社會實踐,選好選準立法項目,抓住“牛鼻子”,以發揮科學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和推動效用。但立法不可能大包大攬解決所有社會問題,而且,立法也是一種成本昂貴的社會控制手段,必須注重成本效益,強調針對性,併為尊重和發揮其他社會規範和控制手段留出空間。本次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從發揮人大立法主導作用、健全立法工作體制、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等方面,提出了諸多新舉措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是圍繞立法的實效性,強化起草、審議和溝通協調。強化立法的實效性,就是要使制定出來的法律能“立得住、行得通、夠實用”,發揮好法律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等功能;就是要在立法中樹立精細化思維,注重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被制定出來的法律更好地“識民情、接地氣”。立法法的修改過程充分體現了這點。比如,起草者們前期就先後收集整理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修改完善立法法的建議,組織對若干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並遠赴黑龍江、寧夏、江西等省、自治區調研。此後,又召開地方、中央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座談會,還專門就立法法修改徵求意見稿聽取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使草案趨於成熟完善。
三是圍繞立法的開放性,加強利益表達和協調協商。公共利益理論認為,法律應當反映“公意”,代表全體人民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盧梭)。因此,立法既是倫理問題也是技術問題,立法在本質上是不同社會群體利益博弈、權衡和選擇的過程。為保證立法能夠貫徹人民的意願,就必須改進選擇機制,使立法成為開放的公共選擇過程。在立法法修改草案起草中,起草者們先後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如此種種措施,正是對推進立法的民主化,完善利益表達和協調協商機制進行深入的貫徹落實。
作為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之修改不僅在實體內容上緊扣了科學民主原則,而且在程序操作上嚴格貫徹了科學民主原則,並以此為“方法論”展開對於各項立法法條款的全面審察和細緻修改,必將完善我國的立法體制,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也必將推動我國法治建設步入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