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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娜:“紅頭文件”違法 人大有權撤銷

中國新聞央視網 2015年03月09日 16:51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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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記者鄭根嶺、寇德印、沈瑋)在3月9日下午全國兩會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一些“紅頭文件”如果不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人大有權撤銷。

  瞭望週刊記者提問: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出臺的限行、限購、限號等措施給老百姓的生活帶來了強烈的影響,我們也注意到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當中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範,法律草案明確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請問,立法法這次通過之後,諸如像限行、限購、限號這樣一些“紅頭文件”會不會就被視為違法?

  鄭淑娜回答説,從去年8月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以後,我注意到媒體和一些學者、專家對這個問題給了很高的關注,評價也不錯。這個規定體現了四中全會的精神和要求,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當中,也提到了“所有行政行為都要于法有據,任何部門都不能法外設權”。

  鄭淑娜解釋説,大家都愛舉“限購”和“限行”的例子,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看,首先要看這個行為是不是有法律法規依據,比如政府制定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規章,它會規定一些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利,我們説它是有依據的,是可以的。為什麼?行政處罰法就給了規章在一定數額罰款的設定權,所以説它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在這種情況下它的行為是合法的。

  第二個方面要看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由於一級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採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來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規,怎麼辦?現在立法法修正案開了一個小口子。對地方政府的規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如果不提交,滿兩年就要失效了。開了這個口子,也是考慮到一級政府管理的複雜性和緊急性事項的處理需要

  鄭淑娜強調,現在媒體提到的“紅頭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規章,雖然不屬於立法法的調整範圍,但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更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規範。對於規範性文件,我國監督法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大是有權撤銷的。四中全會專門提出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同時也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做出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我們説這裡講的決定既包括規章,也包括規範性文件,還包括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做出的具體的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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