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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記者鄭根嶺、寇德印、沈瑋)在3月9日下午全國兩會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
檢察日報社記者提問,如何理解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地位?為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全國人大近年來做了哪一些努力?
武增回答説,全國人大是我們國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在立法中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這是代表本身的職責要求。人大代表來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意願,所以代表是人民群眾與政府的橋梁和紐帶。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是發揮人大在立法中主導作用的一個重要舉措。
如何發揮人數眾多的人大代表的作用是立法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課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過程中,要充分徵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數,更多地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總結我們這麼多年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的一些實踐,這次立法法修改增加了一些規定。
一是在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過程中,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中的立法項目認真地進行研究。
二是修正案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進行調研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去年全國人大代表就有1900多名代表參加了各級人大組織的代表專題調研活動,有300多名人大代表還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組織的或者委託地方組織的執法檢查的活動。
三是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2014年,一共有32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列席了會議。
以這次立法法修改為例,立法法是提交大會審議的,但是在去年8月份和12月份都分別提交常委會進行了審議。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充分地聽取代表的意見,調研都邀請代表參加。去年12月份常委會審議之後,草案很快就在1月初發送給了全國人大代表,所以代表並不是昨天才看到草案,已經組織代表進行了研讀。
總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證人大代表在立法過程中能夠充分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