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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記者曹曉波 王佳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就立法法修正案接受央視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機動車限行、限購、限外,具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性質,今後實施這些行為必須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而紅頭文件則不由立法法來管。
“紅頭文件”不由立法法調整
為了規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制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可以勒住紅頭文件這匹“任性”的馬。對此姜明安認為,“紅頭文件”是指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又稱“行政規範性文件”,廣義的“紅頭文件”還包括各級黨委和黨的工作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紅頭文件”不屬硬法的範圍,不由立法法調整。
規章與文件的區別在於,規章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文件政府部門即可發;規章必須經市長簽署,文件由主管副市長或部門首長即可簽署;規章必須以政府公報或政府機關報公開發佈,文件可公開發佈也可內部發;規章一般採用條文,甚至章節形式,文件無此要求。
需對“紅頭文件”專門立法
“但是紅頭文件更需要審查,它們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調整,違法的概率比法規、規章要高得多。”姜明安建議,為了規範“紅頭文件”,維護和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迫切需要制定全國統一的《規範性文件法》,規定“紅頭文件”的制定權限、制定程序和監督審查機制,在全國性法律出臺以前,應鼓勵地方先制定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探索。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認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暫時將下發“紅頭文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放在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監督矯正的框架之內,還需加強規範、監督,必要時可考慮對其專門立法。
黃捷表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屬於“權力不得任性”的具體體現,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等精神的直接體現,其主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力,制約政府部門忠實履行法律職責,不可濫用或自行擴張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