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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 郭金超)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中國現行廣告法于1994年制定,該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5類媒介發佈煙草廣告,並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在此基礎上,廣告法修訂案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關於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對於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公共場所,草案予以擴大,增列禁止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同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草案還列舉了煙草、酒類廣告的“不得”情形,規定此類廣告應當符合的要求。如草案規定,煙草、酒類廣告不得出現吸煙、飲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義或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等。
此外,草案規定,發佈煙草廣告,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批准發佈的煙草廣告中應當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字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