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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沈洋、鄭天虹、王艷明)17日,媒體曝光了一起跨越湖北和河南兩省的有組織高考替考案。教育部已派工作組趕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導督辦調查,並請公安部指導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河南省招辦也回應已派出工作組對案件進行查處,並通報:2014年河南省已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為了防止高考替考,近年來各地紛紛採取了指紋識別技術、身份證識別儀等身份識別技術。今年高考前夕,湖北省教育廳還下發通知,要求高考期間高校學生“一般不允許請假”。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杞縣高考替考的“槍手”正是來自不能請假的湖北在校大學生。
杞縣高考替考事件説明,在考務人員“監守自盜”的情況下,各種防範替考的技術和舉措成了“牛欄關貓”。
高考替考,斬不斷的“毒瘤”
除了杞縣高考替考事件外,今年高考期間,陜西省韓城市新城二中考點也發現了替考者。一名高考替考者在最後一門英語考試中被監考老師發現,被替考的考生習某某的父親、韓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所長習生林被免職。
就在高考前兩天,山東省18名大學生打算到河南做高考“槍手”,還未動身就被濟南警方抓獲。6月5日,山東省濟南警方經過長期偵查守候,抓獲了計劃跨省組織高考舞弊的嫌疑人王某及其招募的18名大學生“槍手”。
每年高考結束後,各地的教育考試部門都會公佈查處舞弊考生的人數,這些舞弊行為中就有不少是替考。
2006年,陜西省洋縣高考發生替考事件,由個別教師出面組織部分高二優秀學生參加替考;2007年,河南鄲城、安徽省碭山都發生了嚴重的高考替考未遂案,其中碭山縣有41名在校大學生被雇參加高考替考。
近年來影響最大的是甘肅天水的高考移民替考案。2008年全國普通高考期間,天水市9個考點共發現舞弊考生31人,其中“移民+替考”考生15人,移民考生14人,替考考生2人。替考考生和移民考生均來自山東省陽谷縣。
這起案件中,5名參與高考舞弊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31名公務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監守自盜”,防範措施形同虛設
指紋識別技術、身份證識別儀,甚至人臉識別技術,不斷升級的身份識別技術為何沒有堵住高考替考?關鍵在於考務人員被買通而“監守自盜”。
陜西省洋縣高考替考事件中,學校為了追求高考上線率,由教師出面組織部分高二學生替考;安徽省碭山縣發生的嚴重高考團夥舞弊未遂案,這個縣教育局副局長、縣招生辦負責人、碭山中學的4名教師及縣公安局2名派出所負責人都捲入了案中;河南鄲城替考案中,包括鄲城縣教體局局長、招生辦主任等10多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調查發現,天水高考移民替考案中,天水市秦州區招辦在審查中發現了高考移民考生,但秦州區招考中心主任緱金海在收受1000元好處費後,仍給移民考生發放了准考證。
此次河南杞縣替考事件儘管仍在調查中,但種種跡象表明,考務人員被買通才使得替考者一路綠燈。
從近年來查處的替考案來看,很多替考者直接拿著被替考者准考證、身份證進考場,這顯然需要買通考場監考人員。有的是在高考招生圖像採集系統中,調換電子檔案中的照片,臨時弄一個准考證,最後再請招辦的人把圖片信息還原成考生本人。河南鄲城的舞弊手段就是給替考者辦假准考證,在高考圖像採集系統中調換照片,或者報假名、買通監考老師等。
“原本非常嚴密的層層關口因為內部失守,給替考者造成了可乘之機。”廣州市招辦主任林洽生説,被稱為最嚴密的防控體系也有“百密一疏”,從各地這些年出的問題來看,主要問題仍然出在考試工作人員身上。
林洽生説,考務工作人員目前在選派、培訓和教育上還是不夠力度。目前考務人員的組成大部分是學校老師和少量的社會招聘人員,這些人大多沒有把高考監考視為國家賦予的神聖職責,僅是當做一個硬性任務,責任心普遍不強。尤其是監考費一上午才100元,部分考務人員是“心不甘情不願”,思想重視程度不夠。
“大城市替考現象少,主要集中在經濟欠發達的小縣城。”一些教育考試部門認為,小地方人際關係更加密切、法律意識更加淡薄,少數考務人員由於人情所托或利益的驅使容易與不法分子勾結。
加強技術和制度防範 提高替考參與人員違法成本
為了防止替考事件,廣州這幾年使用了人臉識別系統,當監考人員在比對身份信息後有疑慮的情況下,可以讓考生考完試後通過人臉識別系統進行身份驗證。這套系統將比對考生報名時准考證、現場、身份證的照片,查看相似率,進而作出判斷。
甘肅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天水高考移民替考案後,甘肅再沒有發生過類似事件,主要做法是從報名關口抓起,嚴格審查考生資格;在監考環節加強了技術防範力量。另外,在考場編排上,由電腦隨機編排。
為防止監考人員被收買,江西省規定,高考監考員安排採用計算機隨機編排三套以上方案,在每科考試前30分鐘抽籤確定。此舉也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無論多高的技術、多好的制度,都有漏洞。教育考試部門和法律界人士認為,消除高考替考“頑疾”,還需提高參與人員的違法成本。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並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這樣的規定僅僅只是針對‘槍手’和被替考的考生,對幕後的策劃和組織者威懾力不夠。”江西師範大學法律系主任顏三忠教授説,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導致包括替考在內的很多考試舞弊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不法分子肆無忌憚。
顏三忠説,高考、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舞弊行為頻發,已經嚴重危害社會公平,建議儘快制定考試法並對刑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對考試的全過程作出法律規定,明確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讓參與替考等考試舞弊者受到嚴厲制裁、付出高額成本。
“作弊入刑,才能起到威懾作用。”廣東省考試院副院長黃友文也認為,應儘快出臺考試法,從刑法層面加大替考等舞弊行為的懲治力度,構建社會誠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