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2016年01月09日,安徽省亳州市農民工工資清欠辦公室,農民工展示領到的拖欠工資款。
2016年1月5日,陜西商洛,討薪農民工在工地上出示欠條和他們寫給包工頭的承諾書。
2015年12月18日—20日,吉林長春,近百名打工者為討要300萬工資“蝸居”建築公司。
快到年底了,又到了農民工領工資的時間。
您可能會問,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年年有,最近幾年到底有沒有好轉?
小編查了數據,2015年前三季度,全國共發生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突發事件達到11007起,比去年同期增長34%。
討薪事件沒見少,反而多了三成,這是為啥?
了解農民工欠薪問題,還得從建築行業説起,因為拖欠現象建築行業佔大頭。
上圖可以看出,當前建設行業市場秩序不規範,導致“債務鏈”很長,責任主體難以落實。針對當前這些問題,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要求2020年基本實現農民工工資無拖欠,並定下16條“硬措施”全面治理。
十六條“硬措施”關鍵內容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
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確保專款專用。
總承包商未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商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
央視評論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傷天害理的頑疾。
試想,如果到2020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不能得到根本遏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圖景,難免失色和減分。
治理欠薪,以這次《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提出為標誌,正從“總抓”階段,轉向“總攻”階段。國務院提出的16條措施,有三個特點:
一、16條措施並非“東一榔頭、西一棒槌”,而是環環相扣成為一個整體。這針對的是,過去雖然“總在抓”,但缺少“抓總”,各部門各地各自努力,使了不少勁,但有重疊、有空白、有盲區,用的力氣也大小不一。
二、16條措施致力於在制度創新中完成制度構建。這針對的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政策多,制度少;逢春節過年前的臨時治理多,平常日子裏的系統治理少;欠薪發生後追討的多,欠薪發生前的前置性約束少。
三、這16條措施能否最終解決問題,關鍵在落實,難點也在落實。其中提出的很多制度建設要求,前幾年也陸續提出過,但落實得不好。有些制度要求,已經超出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範疇,事實上是工程建設等領域內的基本制度要求。
比如,《意見》要求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特別是施工總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這個要求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困擾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層層分包、轉包現象,必須得到根除。很多工程項目欠農民工工資,追來查去,會發現欠薪只是表面結果之一,問題本質出在層層分包轉包上。一句話:違法分包轉包不除,這個“負總責”就難以落實。
再比如,《意見》提出要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而推動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這聽起來挺新鮮,如能做到,也確實不錯。但必須看到,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用工的複雜程度超出常人想象。一個建設項目下,不僅有長期工,還經常有短期工,甚至找來的農民工只幹一天活兒、一星期活兒。這樣的用工,能做到實名制嗎?做不到實名制,像銀行代發這樣的要求能落實嗎?
讓權益保障機制顯現化 固定化
農民工,是中國社會轉型期裏的一個特殊群體。
這個群體亟需解決的,不僅是欠薪問題,還包括基本勞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包括他們在家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能否得到保障,包括他們在“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能否逐步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等等。
從這16條措施可以看出,治理欠薪,終於在“總攻”階段,要面對最棘手、也最需要完成的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任務。做不到實名,以實名為前提的其他要求就做不到。做不到根治違法分包轉包,工資支付主體就找不到。
從中央集中提出“農民工市民化”要求也可看出,最終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工不再成為城鎮與鄉村之間的“漂泊一族”,而讓他們在城鎮落地生根,讓圍繞他們的權益保障機制更加顯現化、固定化,也是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治本之路。
文 | 央視特約評論員 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