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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範

三農 內蒙古農牧業信息網 2016年03月24日 10:34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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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2.4.3病原學檢測

  應在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進行。

  病毒分離:可以採集活豬全血樣品、病死豬的肝臟、脾臟、肺臟和心臟低溫下運送到具備BSL-3以上生物安全防護條件的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檢測。

  血細胞吸附試驗(HAD):適宜該法檢測的樣品有,抗凝血(用肝素或EDTA作抗凝劑)、脾臟、扁桃體、腎臟、淋巴結。

  雙抗體夾心酶聯免疫吸附試驗(S-ELISA):通過特異性單克隆抗體檢測樣品中的目的抗原。

  聚合酶鏈式反應(PCR):可檢測和鑒定所有已知ASFV基因型,包括無血細胞吸附能力的病毒和低致病力的分離株,尤其適用於病毒失活的組織樣品檢測。

  2.5結果判定

  2.5.1臨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學特點,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項之一,並且排除豬瘟,可初步判定為臨床可疑非洲豬瘟病例。

  2.5.2疑似病例

  臨床可疑病例,且2.4.2項任一項血清學方法檢測陽性,可判定為疑似非洲豬瘟病例。

  2.5.3確診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項任一項病原學方法檢測陽性,可判定為確診非洲豬瘟病例。

  3.疫情報告和確認

  3.1疑似疫情的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豬異常死亡,家豬出現2.2的臨床症狀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初步判定為非洲豬瘟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報本地獸醫主管部門,並逐級上報至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診斷為疑似非洲豬瘟疫情時,應立即報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3.2確診疫情的報告

  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確診為非洲豬瘟疫情時,應立即通知疫情發生地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獸醫主管部門,同時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3.3疫情確認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確診結果,確認非洲豬瘟疫情。

  4.疫情處置

  4.1疑似疫情處置

  4.1.1接到報告後,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2名以上獸醫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判定為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及時採集樣品送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進行確診。

  4.1.2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視,禁止易感動物、畜産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見附件2)。

  必要時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2確診疫情處置

  疫情確診後,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2.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4.2.1.1疫點:發病家豬或野豬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豬以病豬所在的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船、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豬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4.2.1.2疫區 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

  4.2.1.3受威脅區 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對有野豬活動地區,受威脅區應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的區域。

  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地存在情況,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蹤調查結果,綜合評估後劃定。

  4.2.2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應在24小時內發佈封鎖令。

  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2.3對疫點應採取的措施

  4.2.3.1撲殺並銷毀疫點內的所有豬只,並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見GB 16548)。

  4.2.3.2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4.2.3.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消毒(見附件2)。

  4.2.3.4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産品出入。

  4.2.4對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4.24.1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消毒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見附件2)。

  4.2.4.2撲殺並銷毀疫區內的所有豬只,並對所有被撲殺豬及其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見GB 16548)。

  4.2.4.3採取措施禁止易感動物及動物産品出入。

  4.2.4.4關閉生豬交易市場和屠宰場。

  4.2.4.5對豬舍、用具及場地消毒。

  4.2.5對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4.2.5.1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豬相關産品調出,豬相關産品調入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4.2.5.2關閉生豬交易市場。

  4.2.5.3對生豬養殖場、屠宰場進行全面監測和感染風險評估,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4.2.6野生動物控制

  應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佈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並採取措施,避免野豬與人工飼養的豬只(包括自養存活在野外的及家養育種野豬)接觸。當地獸醫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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