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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四,央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個辦法明確了土地經營承包權和農民住房的財産權利,解決了農民貸款缺少抵押物的難題。這不僅是推進普惠金融的重要舉措,也將喚醒農村長期沉睡的土地、住房等資産。但要讓“兩權”抵押貸款真正發揮效果,還需進一步綜合施策。
首先,“兩權”如何估值還需進一步明確。“兩權”估值過低,農民不願意;“兩權”估值過高,則金融機構有風險。農村“兩權”由於交易不活躍,缺少流動性,導致估值困難。有些金融機構對於農民住房僅按建材成本給予估值,導致抵押貸款額度過低,挫傷了農民積極性。要確定“兩權”公允價格,需試點地區積極發展“兩權”交易市場,解決流動性難題,讓“兩權”財産屬性真正顯現出來:一方面農民能得到合理的抵押貸款額度;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能及時處置抵押物,順利收回貸款。如此,“兩權”抵押貸款才能順利推進。
其次是“兩權”抵押貸款的利率水平難確定。其一,難以參考農村信用貸款利率。作為有財産擔保的貸款,其利率水平自然應比無抵押的信用貸款低,但抵押貸款亦具有週期長、風險高的特點,一旦出風險,其帶來的損失要遠超農村信用貸款,同時處置抵押品亦費時費力耗成本,貸款定價如何覆蓋成本,需要金融機構有足夠的智慧。其二,難以參考廠房、居民商品住房等抵押貸款利率。工業企業、居民一般具有穩定的現金流,能夠支持按期還本付息,因而銀行在定價上相對容易。而農業生産面臨著週期性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差等諸多風險,支持還本付息的現金流並不穩定,同樣需要金融機構細加甄別。兩個辦法中明確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自主確定利率水平。有權有利更有責,金融機構需在試點實踐中摸索出行之有效的利率定價方式,使“兩權”抵押貸款利率既惠及農民,又兼顧自身發展。
第三,“兩權”抵押貸款是新生事物,大量金融機構既缺乏農村網點,又缺少農村信貸經驗,直接降低了農民“兩權”抵押貸款的可獲得性。這就需要政府涉農部門、保險公司、擔保機構、村集體、合作社等第三方機構發揮好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從浙江寧波等地的試點經驗看,金融機構與村集體、合作社等三方機構緊密合作,是提高農民“兩權”抵押貸款可獲得性的有效方式。
土地、住房是農民最重要的資産,也是發展農業生産的重要物質基礎。據測算,目前我國這兩項資産價值高達上百萬億元,即使通過“兩權”抵押貸款僅喚醒這其中十分之一的資産,就能為進一步推進農業現代化、增加農民收入注入巨大的金融活水。當然,要把好事辦好,還須有關部門和機構綜合施策,久久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