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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記者申鋮韓潔)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11日印發《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原有的增值稅免稅和先徵後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據了解,自1994年以來,我國對國內生産流通和進口的部分化肥品種一直實行免徵或者先徵後返增值稅等優惠政策。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顯現。為了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於把過量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儘快減下來的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解決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適時停止執行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對有機肥仍然在生産流通全環節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此外,由於國家設有農資綜合補貼並動態調整等制度安排,調整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正常的農業生産和農民增收不會産生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