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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團
近日,一份《2014中國農村養老現狀國情報告》顯示,54.6%的農村老人還在從事職業性勞動,超過六成的農村老人不喜歡進城養老,出現“被迫留守”的狀況。(據6月10日《人民日報》)
《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儘管農民耕種勞作很辛苦,但他們並不能如城鎮居民、企業職工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那樣年滿60歲就能“光榮退休”。應該説,在農民養老的問題上,政府和社會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年滿60歲的農民每月能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再比如,鼓勵農民繳納社保,等等,這些就是要讓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筆者認為,隨著國家實力增強,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應當逐步建立起職業農民退休制度。建立職業農民退休制度,強化職業農民養老制度保障,這是先進發達國家促進農民職業化的成功經驗,如德國在1957年就為農民建立退休制度。一如全國政協委員、貴州省政協主席王富玉所言,要創新社會保障制度,把農村人口統一納入到城鎮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中,整合高齡補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等政策資源,參照工業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標準,制定出臺公共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以養老保險為核心的職業農民社會保障機制,讓年滿60周歲的農民退出農業生産經營,由政府根據養老保障實際需要發放養老金,改變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模式,使職業農民養老問題得到制度保障。
其實,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早就制定了完善的老年農民退休制度,尤以法國最為典型。二戰後,法國政府制定了土地改組政策,通過建立“土地整治和鄉村企業公司”等手段,加速土地的集中。法國政府于上個世紀70年代作出對農民發放終生養老金的決定,促使44萬老年農民離開農業,僅此一項就集中了900多萬公頃的土地,相當於全部農用土地的1/4。以後,法國又通過一系列政策,使農村社會福利事業得到較快發展,其中一項就是對老年農民實行退休金制度。我國台灣地區也有“老農津貼”,即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農民的退休金。它的發放對像是台灣年滿65歲的老年農民。2011年,臺當局最終通過了依據CPI每四年調整一次老農津貼的方案,使老農津貼制度化。同時,放寬了“老農津貼”的申領條件和對象,老年漁民也納入發放對象。
建立“農民退休制度”對經濟社會産生許多積極的作用。首先可以極大地增強集體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其次,老年農民退休為新增勞動力提供了就業崗位,使勞動力的年齡、文化、技術素質都得到了提高;最後,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養兒防老”的舊觀念。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破解“誰來種地”、“怎樣種地”的問題。現在農村老年人種地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但好歹還算有人在種地,真正的危險在於,當現在的種地人老了、種不動了,還有“誰來種地”呢?所以,應以建立農民退休制度為切入點,引導傳統身份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農民,建立與其他職業同樣的職業保障和退休制度,吸引更多人從事農業,以最終實現對中國傳統農業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