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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朱海洋)浙江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通知》,首度明確將規模化糧食生産所需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今後,按農用地管理,生産經營者無需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佔用基本農田。這一政策突破,被浙江許多種糧大戶叫好。
浙江土地資源十分緊張。近年來,種糧新型經營主體大量出現,但由於規模化生産所必需的配套設施,一直未被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嚴重制約其發展,也成了管理的空白點;與此同時,一些地區卻以發展設施農業、建設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為名,違法違規佔地現象突出。
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浙江研究制訂這一新政策,首度將規模化糧食生産所需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同時,明確將生活用房的用地,從附屬設施用地範圍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另外,針對平原地區的規模種糧大戶,其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且無法避開基本農田,浙江首次明確規定,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同等數量質量的基本農田,或安排使用當地預留基本農田指標,確保基本農田面積總量不減、質量不降。
為鼓勵開展生態循環農業設施用地試點,浙江提出:平原地區和糧食産區,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可按每150畝左右糧田,配套佔地2到3畝、存欄生豬500頭左右的適度規模養殖場,以實現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資源化利用。
記者了解到,這份新出臺的文件,還取消了設施農用地縣級審核的規定,改為備案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約定用地條件,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範用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