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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礫星
村級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當前,農村傳統的村級治理模式正面臨諸多困境和挑戰。”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益陽市委書記魏旋君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亟待建立新的村級治理機制和模式,對探索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進行頂層設計,在全國範圍內推動村級治理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
談及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主要理由,魏旋君講到三個方面。
第一是現實有必要。村級自治機制不完善,“村支兩委”事權在實際中沒有完全理順。村級民主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導致一些農村的村民自治變成了“村幹部自治”。村務監督不到位,與村級公共事務日益繁重的發展形勢(確權頒證、徵地拆遷、農村保潔、道路水利公益設施建設等)不相適應。
第二是試點有推進。2012年5月,益陽市制定出臺了《關於推進村級組織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1+4”文件,率先推行村級治理機制改革。總體思路是: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基礎上,新成立村民議事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構建起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機構、村民議事會為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常設議事機構、村民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四位一體”村級管理模式。這一創新探索及取得的成效,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農村的生動實踐,是推進依法治國在農村的有益探索,具有可複製可推廣的價值。
第三是探索有依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發展基層民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指出,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提高農村基層法治水平”。
如何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她建議:一是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在總結完善先行試點地區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專門指導性意見,以推動村級治理邁向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二是研究“四位一體”村級治理機制的指導責任,切實提高村民議事會成員的決策力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執行力。三是政府採取措施強化“四位一體”村級治理機制的經費保障,確保村級有充足的運轉經費。四是進一步強化“人才向基層流動、在基層培養”的導向,不斷充實農村基層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