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本報記者毛曉雅
“善待農民,就是讓農民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就是通過富裕農民,讓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善待農民,更要善待佔農村勞動力65%以上的農村婦女,因為農村婦女既是農業生産的主力軍,也是美麗鄉村的建設者。”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全國婦聯副主席崔鬱委員説,“農民有體面,小康才全面,農村婦女有體面,農村小康才全面。”
然而在現實中,農村婦女權益保障還存在一些問題。崔鬱指出,當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落實。18~64歲的農村婦女中,有21%的婦女因婚嫁、喪偶、失地等原因,土地承包權益沒得到落實。目前正在開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試點中,仍有一些出嫁婦女在娘家和婆家都得不到登記確權,土地權益挂了空擋。
“部分婦女集體經濟成員資格被剝奪。一些地方在村規民約中對出嫁、招婿、離婚、喪偶婦女作出歧視性規定,強行剝奪她們的村民資格,不給這些婦女應有的徵地補償和集體收益分配,使她們成為事實上的‘二等公民’。”崔鬱説。
此外,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宅基地登記簿上通常只寫男性戶主的名字,包括婦女在內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名字都沒有體現。這種情況下,農村婦女一旦發生婚姻變故,宅基地很難分割,便被“名正言順”地掃地出門。
崔鬱説:“現行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沒有明確界定,法院對上述婦女侵權案件受理難、判決難、執行難,婦女雖然有理但求助無門、投訴無據。”
農村婦女權益得不到保障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婦女在經濟上難以獨立行使財産權,極大地影響了她們作為農業生産主力軍的熱情。一些農村婦女在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又求助無果的情況下,被迫走上集體上訪之路,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2014年、2015年兩個中央一號文件都指出要“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農業部與全國婦聯已聯合下發會談紀要,推廣試點地區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經驗,要求各地“明確共有人登記標準,在登記簿和權證上寫上婦女的名字”等,充分體現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夫妻平等享有的財産權益。
崔鬱説,為進一步保障農村婦女權益,建議儘快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文件,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在出臺深化農村改革的各項政策及完善有關土地確權、管理、流轉等相關法律時,充分體現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要求。
她建議民政部門對村規民約進行普查,指導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決議中涉及婚嫁落戶、離婚喪偶、土地相關權益分配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條款,依法糾正完善。另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條件,並出臺司法解釋、公佈示範案例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判指導,為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築起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