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創新模式破解林地經營權流轉難題
嘉賓:全國政協委員、浙江省林業廳副廳長 吳鴻
“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進和集體林改的不斷深入,浙江試點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制度和林業股份合作社建設模式對全國都有借鑒意義。”全國政協委員、浙江省林業廳副廳長吳鴻接受《中國綠色時報》記者採訪時,關注的焦點依然是林權流轉的老話題,卻帶來了兩個新觀點。
“由於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在法律性質上有本質區別,林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有林權證做權屬憑證保障;但林地經營權是一種債權,只能靠流轉雙方簽訂的合同來保護,一紙合同往往無法讓受讓方獲得權屬上的安全感。加之工商資本無法憑藉債權進行抵押貸款,融資的途徑受限。”吳鴻説。
這些弊端直接影響了商業資本投資林業的積極性。問題倒逼創新,浙江省為解決林地經營權流轉難題進行了探索創新。
吳鴻介紹,浙江創造性地提出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制度,即林業主管部門應林地經營權流出流入雙方的申請,為林地流入者頒發《林地經營權流轉證》,該證作為林地經營權人擁有經營權的合法證明,可以起到對按權屬經營管理的補充作用,與《林權證》相輔相成。
這項由浙江龍泉首創的改革在2014年的兩會上得到李克強總理的肯定。借此東風,浙江在全省推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制度。如今,《浙江省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辦法》(草案)已擬定完成,正在面向全省徵求意見。
對於可以採取出租、轉讓等形式進行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哪一種形式更能實現集約經營效益的最大化?
“浙江的實踐證明,林農以林地、林木作價入股組建林業合作社,合作社再與工商資本聯合經營、確定股權比例、按股分紅的股份合作社經營模式,更能激發市場主體參與林業生産的積極性,也更有利於保障林農合法權益。”吳鴻説。
吳鴻表示,在改革過程中,給投資林業的市場主體吃下“定心丸”的同時,也要防止市場主體借投資林業之名大肆圈地、濫用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對此,吳鴻建議,一是在全國推廣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制度和林業股份合作社建設模式,並起草出臺全國統一的林地經營權流轉發證管理辦法和林業股份合作社管理條例。同時完善諸如憑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進行抵押貸款、申請採伐許可證以及對股份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與現有相關林業行政管理規章制度有效銜接。二是建立健全工商資本林權流轉的準入和監管機制。設置工商資本進入林業領域的條件,對其註冊資金額度、解決村民勞動就業人數等作出相應要求,設定再次流轉的時間期限,並對程序進行嚴格把控,對有備案記錄和合法經營的工商企業,鼓勵其多參于林業産前産後的服務,帶動農戶共同富裕,並給予財政補助和獎勵。(記者 田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