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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崔麗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作出了一系列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論斷、新部署。適應“三農”新的發展形勢需要,今年中央一號文件重點提出“加強農村法治建設”,農業立法被賦予什麼新的使命?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
劉振偉介紹説,農業立法工作是與農村改革發展實踐相適應的,新中國建立至今,農業立法工作從以前主要依靠政策調整進入了既依靠政策調整、又依靠法律調整的新階段,可分為起步、鞏固、停滯、全面啟動、法律體系形成、調整完善六個階段。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以農業法為基礎,以不同領域專門農業法律為主幹,以有關法律中的涉農條款為補充,輔之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多層次、全方位的農業法律制度。截至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農業法律有25部,國務院制定涉農行政法規76部,各地還制定了1300多部農業地方性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佈施行,對保障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在農業法治建設上,還有哪些工作需要完善?劉振偉認為,一是一些重要領域的立法尚未完成。目前的25部農業專門法律,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初制定的,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渡色彩較濃,不少法律的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實踐需要,急需修改,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漁業法、森林法、種子法等。另外,還有一些重要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來,如糧食法、扶貧法、農業投入法、農村金融法、農業保險法、農田水利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氣象災害防禦法等。農業立法任務相當繁重。二是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法律通常包含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由於多種原因,現行的一些農業法律原則性和倡導性的規定多,具體的法律規則較少,可操作性不強。有關農業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一致性問題、與農業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問題、法律與政策的銜接問題等,也是農業立法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三是農業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較弱。在農業法治建設實踐中,長期以來,對執法重視不夠,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不夠規範,一些參與執法的事業單位,法律地位大多不明確、執法者權威性不夠。
在談到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涉農立法的重點時,劉振偉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決定部署及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農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深化農村改革,要善於利用立法決策,將黨的“三農”政策及時歸納、轉化,使之更加系統、規範,將立法與農村改革發展實踐融為一體,發揮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今後,涉農立法工作要關口前移,要緊扣農村改革主題,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加快推動相關立法。立法只有與實踐緊密結合,法律才能回歸本位、樹立權威。切實保證農村重大改革先立後破、邊立邊破,有序推進。
劉振偉説,農業立法要適應農業基礎性、弱質性、市場經濟滯後性和農業準公共産品性質的特點,切實加強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建立農業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充分利用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支持等手段,增強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力。涉農立法要統籌考慮:一是統籌協調農業生産全過程。在推動農業産業發展方面,要跳出傳統農業概念,既考慮生産,也要考慮包括流通、加工、消費在內的整個産業鏈條。在農村金融服務、農業保險、資本市場等方面,涉農立法要主動涉足。二是統籌協調資源的保護與利用。過去農産品長期短缺,主要考慮供給問題,高産是唯一目標,不惜用竭澤而漁的方式使用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已不堪重負。今後考慮問題,要利用與保護並舉,考慮可持續發展。三是統籌協調農業增産與農民增收。農村改革30多年過去了,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是拉大的。對此,立法要給予足夠重視。四是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發育。農業的現代化和農村的現代化需要同步推進,農業立法在突出農村經濟發展這個重點的同時,也要注重調整和規範農村社會發展,大力提升農村社會事業服務水平,下大氣力推進城鄉一體化,最終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
劉振偉介紹,目前已列入立法計劃的涉農立法項目有:制定糧食法、農村扶貧開發法,修改種子法、森林法和漁業法;已經啟動前期準備工作的立法項目有:農村金融立法、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