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學習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專家解讀⑧
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張紅宇
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具體體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直接關係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關係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營制度的發展方向和農村社會治理體系的完善,也關係國家的戰略全局。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這是對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有利於明晰集體産權歸屬,完善集體産權權能,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有利於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有利於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現實中,我國一些地方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貴的經驗和成果。截至2013年底,全國已有2.8萬個村和5萬個村民小組完成改革,量化資産4362.2億元,累計股金分紅1563.2億元。
目前,社會各方面對産權制度改革問題形成了基本共識,改革思路逐漸清晰。我們認為,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必須從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經濟發達地區,重點是推進經營性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借鑒現代企業制度,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引入股份制來改造原有的集體經濟。在廣大農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文章主要做在土地上。一是探索推進土地股份合作。通過土地入股、農戶入社,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解決土地細碎化和産出能力低下等問題,發展規模經營,豐富集體經濟實現形式。二是探索發展農村混合所有制經濟。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其擁有的土地等資源性資産,與房屋、設備等經營性資産作為出資,引導和吸引農民投入土地經營權,社區外經濟主體投入資金、技術等,共同發展農村混合所有制經濟,帶領農民走向合作與聯合。三是探索集體積累新機制。建立與農村稅費改革前“三提五統”性質不同的集體積累新機制,變過去“自取他用”為“自取自用”,完善集體公積公益金提取制度,探索家庭承包經營以外的集體經營等多种經營形式。對於非經營性資産,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 (下轉第二版)
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是對農村生産關係的重大變革,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牽一髮而動全身,需要試點先行。去年,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舉措任務分工,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研究制定了《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並下發各省人民政府。《方案》明確提出在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三方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2015年起到2017年底結束,共3年時間,著力在關鍵環節、重點領域爭取突破。
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需要從三個方面推進下步工作。一是組織實施好改革試點,研究審核各地上報的試點方案,編寫通俗易懂的政策宣傳材料,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與監督檢查,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政策建議,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二是推動出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為各地開展改革提供有力的業務指導和政策依據。三是加強農村集體資産財務管理,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