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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區的農村改革,更需路徑可控、風險可控。在這一過程中,法治,無疑至關重要。依法治農,其實更是依法富農、依法強農。
2月的第一天,中央一號文件下發。與之前的11年一樣,今年這一備受關注的文件,仍然聚焦“三農”。而一個有著鮮明時代特色的亮點是,文件專章提出“加強農村法治建設”。這一內容,無疑既契合法治中國建設的語境,又契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為今後的“三農”工作提供了一個重要遵循。
30多年前,小崗村的紅手印摁下了中國改革的按鈕。農村之所以能成為突破口,正是因為它處於各種因素的結點上。經濟的計劃與市場、體制的優勢與弊端,治理方式、社會結構、國家穩定……一個“農”字,折射出複雜而深刻的中國。可以説,“三農”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重大的政治和社會問題。深水區的農村改革,更需路徑可控、風險可控。在這一過程中,具有“安定性”這一基本價值的法治,無疑至關重要。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框架和軌道,對於“三農”工作,同樣如此。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涉及“三農”的更不在少數。“三塊地”的改革,如何確保其規範有序?農民工流動城鄉之間,如何保護他們的權益?農村基層治理,如何把“小權力”也關進籠子?改革走得多快,法治就得走多快,甚至要走得更快。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農村改革直接涉及中國超過半數的人口和土地,不可謂不重大,法治怎能缺席?
農村改革如果于法無據,不僅會影響各項舉措的合法性,更可能因為失序而損害到億萬農民的利益。現實中,不管是“被徵地”還是“被上樓”,甚至是“被返鄉”,農民在利益博弈中,往往因為話語權較弱而處於利益受損的弱勢一方,更不用説留守兒童、留守老人這樣的普遍性社會問題了。在農村改革中,農民作為改革的主體,更容易受到來自資本、來自市場、來自權力的擠壓。這一特殊之處,要求農村改革想在前頭,以法治兜底,為農民利益、農村發展保駕護航。
有人曾説,中國的改革沒有先例,農村改革更是需要“從看似無路中走出路來”。類似土地承包、流轉等,放眼世界也難找借鑒。這使得農村法治建設尤顯艱難,也還存在失位、缺位、錯位。以土地流轉為例。在農村調研時,有村幹部很苦惱,土地流轉之後種糧補貼發給誰?是真正在“種糧食”的承包者,還是已經離開了農業生産的流轉戶?而類似土地承包期限較短,承包戶不敢也不願投入;少數地方為完成指標,強制、強迫進行流轉等現象,都需要借用法治的力量進一步規範。可以説,依法治農,其實更是依法富農、依法強農。
農村的法治建設,同樣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必然包括依法治農。一號文件中,從農村産權保護到農業市場規範運行,從“三農”支持保護到農村改革發展,打造農村法治全鏈條,正是對四中全會加強土地管理、農業等方面法律法規建設的落實,也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一環。而整個社會法治意識的提升,也離不開農村基層法治水平的提升。增強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引導農民增強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通過村民議事會、監事會完善鄉村治理,才能補上法治建設的短板,讓法治的力量護佑更多人群。
“一號文件”對農村法治建設的強調,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必然選擇。有了這樣一個頂層設計,相應的法規制度也應能夠不斷走向完善,確保“三農”蹄疾步穩,走向“農民真好,農村真富,農業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