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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26日電 (記者李麗輝、吳秋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決定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延長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按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業信貸風險,緩解“三農”、中小企業和實體經濟融資困難。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在200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就發文給予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後,國家再次將政策延續至2013年底。上述負責人表示,金融企業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其發放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可對其中的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分別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這將有利於金融企業充分核銷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增加“三農”、中小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
上述負責人提醒,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政策疊加享受。同時,由於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因此,2014年預繳期內未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仍可享受。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延續,為金融機構開展“三農”和中小企業業務提供了穩定的稅收政策預期,為全力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良性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