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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新修訂的《環保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環保法》實施20多年來的首次修訂,因為新增加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條款,加大了處罰力度,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
根據已經實施的新《環保法》規定,一些環境違法案件雖不構成犯罪,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日前,環保部公開發佈5部門聯合製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對新《環保法》第63條規定的4大類適用於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詳細解釋。
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以下4項規定之一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據情節輕重被處以5~15日的行政拘留。第一,在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第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第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四,生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其中,就生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辦法明確指出,包括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産、使用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