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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政府網12月18日訊 寧夏林業廳採取多項舉措,積極推進依法治林。
一是加強立法,為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提供法制保障。結合自治區林業中心工作和重點工程,確立了“抓住重點、解決難點、分層立法、完善體系”的林業立法工作思路,推進林業立法工作的全面開展。目前,已制定出臺林業地方性法規6部:《寧夏回族自治區六盤山、賀蘭山、羅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産區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防沙治沙條例》;省級政府規章2部:《寧夏回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下一步,將協調相關部門加快《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産區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種子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及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等方面的立法。將加快森林資源經營主體(合作組織)的確認及其法律地位、權利所有人及經營者權益的法律保障、森林資源評估、流轉、市場融資(抵押貸款)等方面配套地方性或行業內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將來森林資源走向市場化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落實執法責任,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將19項林業行政審批合併精簡為13項的基礎上,實現行政審批事項和審批時間“雙降50%”。通過取消、合併,對區本級執行的13項林業行政審批事項精簡為10項,比去年減少50%。將行政審批時間由原來全部的453個工作日壓縮到226個工作日,承諾辦理期限比法定辦理期限共減少227個工作日,平均壓縮率為50.1%。同時,對近年來行政執法工作相關情況進行了認真調研,全面統計分析。結合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了《自治區林業廳關於深化林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工作方案》。通過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為經濟社會創造了寬鬆的發展環境。
三是科學規劃,分類施策,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的物質保障。按照“有增、有保、有調、有減”的原則,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抓住生態移民的契機,對遷出區土地及時進行用途變更、權屬變更,擴大林地面積,對遷入區從事林業開發經營的土地,及時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管理體系。對重點地區、重要的林地資源,要嚴格用途管制,嚴把徵佔用審批關。對森林資源保護與利用矛盾突出的地區,本著服務經濟建設大局的原則,在權衡利弊基礎上,爭取佔補平衡;加強自然保護區及濕地建設,為生物多樣性提供生存保障。首先,依法加強保護,做好保護區的防火、防疫工作,增強生態系統穩定性,保護好森林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生存環境。其次,大力發展林下經濟、碳匯造林、碳排放權交易等現代林業,在不破壞林業資源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為發展林業經濟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另外,做好森林資源監測工作,為今後森林資源的市場化提供科學依據;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及經營利用。打擊濫捕亂獵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規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活動,完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體系。
四是制定並嚴守生態紅線,助推美麗寧夏建設。加大力度、加強調研、搞好協調、加快速度,加快推進《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紅線劃分方案》的編制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條件以及國家林業局下達寧夏的林地限額。嚴格林木採伐審核審批管理,堅決執行國家林業局下達寧夏的林木採伐限額。嚴格遵守林地用途管制,實現林地面積佔補平衡,確保林地、森林、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穩步增長;認真落實《自治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嚴格林地用途管制與檢查監督,嚴禁擅自改變林地性質和範圍。認真組織開展全國林地年度變更調查試點工作,抓好全區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試點示範縣活動;規範林木採伐利用的監管,在科學簡化採伐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森林管護水平,促進森林資源良性又好又快發展;全面推進實施縣(市、區)森林資源目標管理責任制,將林地保有量和森林保有量等指標作為地方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確保森林資源的穩定增長。(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