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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實施。
《條例》首先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保護責任,規定實行濕地分級分類保護和管理。按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且實行名錄管理,面積在8公頃以上的濕地,要列入濕地名錄。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對濕地進行保護。
《條例》還明確規定,有關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濕地資源開展調查建檔、監測評估、生態修復等活動,在濕地開展活動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
《條例》制定了嚴厲而有操作性的懲罰規定。在國家和自治區公佈的重要濕地和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範圍內,禁止擅自開墾、填埋佔用濕地或改變用途;禁止擅自挖塘、採砂、取土、燒荒、採集泥炭;禁止擅自採集野生植物、抓捕野生動物,禁止撿拾、損壞鳥卵和鳥巢,違反者將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