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編輯同志:
“上面撥一點,集體出一點,農民籌一點”,這是當下許多農村建設公共及公益事業的做法,這種籌集資金的方式對於財政困難的農村加快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搞多了勢必加重農民的負擔。
在財政困難的農村,為了加快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在絕大多數農民同意的情況下,向農民適當籌集一些款子是可以的,但不能超出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範圍。我國《農業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産經營組織集資。”在村裏辦公益事業,如果不是超過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沒有經國家和地方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農民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集資款。這是《農業法》賦予每個農民的神聖權利。任何地方、任何單位違背有關規定,巧立名目向農民攤派,隨意搞集資,都是侵害農民利益。
農村基礎設施及各項公共公益事業的建設是我們各級政府的責任,需要我們各級政府在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統籌佈局、加快推進,這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一定要立足實際,量力而行,千萬別為了所謂的“政績”而加重農民的負擔,讓公益事業建設變了味。 (朱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