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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裏生活的不少人可能有過同一种經歷:打車難。上下班時間舉著手臂站在路邊的打車人已經成為城市的一道風景。碰上颳風下雨等壞天氣想打車基本上就不可能。所以為了解決打車難的問題,北京市提出,市民可以合乘出租車。這樣的做法是否具有操作性,它又能否長久的存在呢?[詳細]
北京市從近日起鼓勵打車的市民合乘出租車,合乘者各付共同路段車費的60%,並可打印多份發票。同時,北京市交通執法部門開通了96103和96101兩部提供合乘訂車業務的電話。[詳細]
其實,從福州、長春、重慶等城市“合乘”出租車運行看,主要還是繞不過“三道坎”。
第一道坎,解決乘客“求一票”的麻煩。
北京可以打印多份發票,這也在全國是少有的,目前全國其他城市還做不到“打印多份發票”。其他城市“合乘”的乘客都遇到“一票難求“的問題,有些城市對另外一位乘客想要發票的,也只能讓其記下車號、乘車的起止點,以及産生的車費,到出租車公司索要發票,這無疑給乘客帶來了麻煩。 “合乘”有一方拿不到發票,這給投訴、交通事故索賠也帶來了問題。
第二道坎,趕時間的乘客等不起。
凡是打的乘客多數都是上班、外出辦事的,相對來説時間還是比較緊的,“合乘”對乘客來説,時間上得不到保障,比如繞行、中途下客等,這樣都耽誤了乘客的時間,只有在下班時段“合乘”還能相對解決這個問題。
第三道坎,“合乘”收費五花八門。
從某種意義上説,“合乘”在一些城市早已流行,只不過沒有得到政府管理部門的“公開認可”而已,但收費的標準也是“各自為政”,山東煙臺市《煙臺市出租車運價收費標準》規定,合乘的收費標準為:分別按乘客下車地點計價器所顯示金額的70%收費;重慶市則是向合乘路段市民各付票價的80%。看來在收費上沒有“國標”,價格的不規範也使得“合乘”誘發矛盾。
“合乘”必須在乘客願意的基礎上,還必須嚴格遵循以下五個前提,一是特殊情況下(旅客集散地乘車高峰期);二是同一個起始點、徵得第一位乘客同意,嚴禁途中“拼客”;三是按照“合乘”規定收費;四是原則上先送第一位客人到達目的地,若乘客雙方協商一致,可按乘客協商的結果執行;五是燃油附加費由同乘客人平攤。如果背離了以上前提就走到了“拼車”的路線上了。
一方面,如果監管不力,處罰不嚴,“合打出租”很容易變為“強行拼客”,將損害乘客的利益,也造成出租車市場的混亂。執行過程中的嚴重走形變樣,欺客宰客現象頻發,讓乘客再次淪為弱勢。即便能夠做到嚴格監管,最大限度地杜絕“強行拼客”,但“合打出租”過程中的諸多問題,也會嚴重阻礙乘客“合乘”的腳步。
就乘客而言,如果乘客初來乍到,對所到城市、目的地及乘車路線並不熟悉,行動往往十分謹慎,為了安全及儘快到達目的地,一般不會接受“合乘”。如果乘客已是輕車熟路,可能不再過度擔心安全問題,但他(她)也會心中盤算,“合乘”是否耽誤時間、是否繞路、是否明顯節省打車費用,如果不能獲得明顯效果,恐怕一般也不會接受“合乘”。再者,在路邊非常有限的時間裏,乘客之間就目的地及乘車路線達成一致意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何況,我國目前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並不高,“不跟陌生人説話”甚至成為外出旅行的行為準則。
從出租車司機方面説,一來技術上存在問題,難以解決,即提前下車的乘客無法打票;二來出租車內部還有不成文的“不互相拆臺、不搶生意”行規;三是有時難以區分“多人共同打車”還是“多人合乘”。另外,他們還擔心因為“合乘”過程中的許多問題,比如無法達成一致的“拒載”、送客過程中是否繞道等等,而遭到投訴,畢竟有許多事情是難以自證清白的,司機更願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重要的還是司機並不會因為“合乘”而明顯增收。
在韓國,除了一種需要預訂的大型出租車以外,常見的出租車分為兩種:一種是豪華出租車,一種是普通出租車,以不同的顏色進行區分。前者收費較高,後者則收費低廉,實行合乘制度,司機可以根據路線選擇搭載其他客人。
美國很多城市就都建設有大容量車道,上面只能行駛公共汽車和承載兩名以上乘客的汽車,甚至這種乘坐多名乘客的車輛,還可以免收橋梁和道路的通行費。
英國的一些地方也設置有專用車道,在指定的時間段(通常是高峰期)專供搭載了多名乘客的車輛行駛。國內推行合乘出租車,不妨也可以允許其使用公交專用道。
合乘出租車就像是一朵“帶刺的玫瑰”,弄好了就能“手有餘香”。所以,既沒必要誇大它的“功效”,也沒必要放大它的“副作用”。對於實際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風險,我們固然需要保持足夠的警惕,但當務之急,是敦請相關職能部門大量借鑒、吸收“合乘”的成功經驗,嚴謹細緻地去加以完善。
目前,北京市有6萬餘輛出租車,每日為200余萬人次提供服務。從目前情況看,早晚高峰時段依然是拒載的高峰,此時間段的出租車滿載率較高,因此顯得車少,個別司機也會趁機挑活,地鐵站周邊等區域拒載頻發。[詳細]
這裡説的合乘,指的是幾名乘客從同一個地點上車,順路去往相同或者不同的目的地。北京的規定要求,合乘要以乘客自願為前提,在合乘的路段,乘客各分攤60%的車費。而一人先上車,途中再招攬其他乘客的做法並不允許。
指出租車司機以不正當手段招攬乘客的行為,侵害了乘客的權益。“合乘”是運輸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同意就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進行變更,承擔因變更行為帶來的法律結果。因此,經司機、原乘客、新增乘客一致同意達成的“合乘”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業內人士稱,從法律性質上講,“合乘”和“拼客”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拼客”是指出租車司機為追求更高的利益多載客人,這侵害了乘客的權益,是違規行為。“合乘”是指在客運高峰時段或路段,乘客經協商同意共同乘坐同一輛出租車的自願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多數網友表示贊同,認為在城市道路形勢越來越嚴峻的情況下,此舉對社會有利,而且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是顯而易見的:環保、省錢還更方便。
開禁合乘只是一廂情願,即使能夠得到乘客認可,合乘的乘客會逐漸多起來,這也無法從根本上緩解市民乘車難和城市交通擁堵。而要從根本上緩解市民乘車難和城市交通擁堵,就需要繼續增加財政投入,大力發展城市公交事業,改善公交服務水平,讓公交和地鐵成為乘客出行的首選。
儘管很多城市都面臨打車難的問題,甚至想出合乘之類的無奈之舉,而供需不平衡的現狀卻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究其原因還是因為進入出租車運營領域的行政審批阻礙了市場的調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出臺相關法規,規範目前在拼車打的中出現的問題,使之合法化,規範化。
通過google搜索引擎的調查結果顯示,“拼車打的”合法化在國外早有先例,因為這是符合社會需求的,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趨勢。新事物代替舊事物是必然的結果,發展和創新是永恒的,孰是孰非,市場經濟自有論斷。
只要能夠合理地解決其中産生的一些弊端,制訂相應的法規進行約束,採取規範化管理,讓出租車更好地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大眾,這將是一件讓乘客、司機與社會雙贏加多贏的好事。
“拼車打的”對乘客來説省錢了,對司機來説既省油錢又能多掙一點錢,對社會來説,不僅減輕了道路的擁擠,還減少了能源的消耗,降低了空氣的污染,符合低碳要求,對環境直接起到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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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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