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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間資本“打一口井”

民營經濟嗷嗷待哺,但民營資本卻沒有出路,與其暗流涌動不如為它打一口井。

    從2007年開始,受到國際金融海嘯的影響,浙江發生了多次民間融資攜款跑路的事件;備受爭議的“吳英案”,更是將各界對民間融資的討論和爭議聚集到了一個焦點。處在法律灰色空間的民間資本正在地下暗流涌動。但另一方面,企業家們在不斷喊“渴”。民間資本在使用過程中為何困難重重?應該如何合法合理利用民間資本?

民營資本最新進展民營資本最新進展

銀監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溫家寶總理5日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放寬準入,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等領域,營造各類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環境。全國政協委員、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當天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銀監會將進一步細化政策,加強分類指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更好地發揮民間資本的作用。

    銀監會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中,民間資本(含境內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會公眾股)佔比分別為42%和5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整體股權結構中,民間資本佔比已達92%。

兩會議案提案聚焦民間借貸兩會議案提案聚焦民間借貸

張德江論“治水”

張德江論“治水”

    張德江這樣總結矛盾現狀,“一方面實體民營經濟嗷嗷待哺,另一方面民營資本沒有出路。”乾涸的實體經濟竭力尋找水源,而奔涌的“水流”也在尋找自己的出口。“民間資本是水,實體經濟是田。與其讓水在地下暗流涌動,倒不如打一口井,給雙方一個皆大歡喜的出口。”

體外循環不如立法收編

    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起草了《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規範民間借貸,但歷經4次修改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儘快完善並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以確認。

如何合理疏導民間資本如何合理疏導民間資本

社科院報告呼籲民間集資陽光化

    民間金融可以分為三種模式,吸收股份投資、民間借款和吸收存款。第三種模式中,只有涉及借款人將借來的錢轉貸出去的行為,才構成“存款”。應當把誠實的民間集資和有欺詐行為的集資分開。是詐騙,需要受到懲罰;不是詐騙,交易就受到法律保護,民間集資總體上屬於合同法和民法規範的範疇。

    更深層次的原因來自金融服務的不足,如果企業可以低門檻發行股票或者債券,並進行場外交易,企業也沒有必要去從事“民間集資”。但是如果企業擴張太快,當宏觀經濟形勢趨緊時,資金鏈會緊張,企業會承諾更高的利率或者回報率去吸收資金,還可能要通過借新還舊來維持。


    因此,必須尋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徑,幫助民間金融走向陽光化。一種方法是與地方銀行合作成立一個民間借貸仲介服務平臺,由平臺登記交易,代扣交易方面的一些稅收,將交易合法化。或者,政府可以聯合地方龍頭企業成立民間借貸仲介服務平臺,以較低稅率進行徵稅,切忌高稅負。

    同時,債務人個人信用破産制度有待建設,既是對債務人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又是對債務人財務權利的限制,也使得債權人更加週全地評估債務人的信用水平。

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前提 是充分放開金融市場

    民間借貸合法化是中國金融資源交易市場化體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中國金融資源的市場交易不充分、金融制度立法有重大缺失兩個重要問題。

    在目前民間借貸尚未立法監管的情況下,必須充分放開金融市場,讓所有資本都可以進入同等準入條件下的金融市場,而這個市場之多元不僅要大而強的全球領先的銀行,還要小就是好的社區銀行,並且給所有金融機構充分的市場競爭權利,他們可以只做細分市場的服務,從小到小;也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成為綜合實力很強的金融集團,而從小到大。

    民間借貸,一方面是大量資金找不到投資需求,另一方面企業又有大量的資金需求,這兩方面的內容互相補充,應該互通有無。如果金融體制不改革,會導致大量的資金在金融體系外循環,因此應該放開納入正規的監管。應尋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徑,幫助民間金融走向陽光化。

視頻報道

國務院: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金融等領域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指出,推動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詳細]

民間借貸發展歷程

1984年9月

    浙江省溫州市某醫院職工方培林,停薪留職開辦新中國第一傢俬人錢莊——“方興錢莊”。

1986年初

    國務院頒布《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方興錢莊自行停業,營業執照也被收回。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2005年後

    較為公開的擔保公司大量出現,大部分也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大多以個人名義拆借資金。

2008年

    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9年6月

    銀監會發佈《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

2011年

    溫州爆發民間借貸危機。

獨家評論

郭田勇:民間借貸風險可控

郭田勇:民間借貸風險可控

    民間借貸補足作用不可或缺,但須重視風險管控。未來應當採取各種方式,讓現有金融機構的觸角進一步下深,同時增設一些小型金融機構。

涂永紅:通過正常渠道進入金融業

涂永紅:通過正常渠道進入金融業

    可以通過設立民間金融機構,設立共同基金、置業基金、産業基金等方式,將民間資本納入金融監管的範疇,規範和引導龐大的民間資金進入到金融業。

黃少良:放寬民間借貸

黃少良:放寬民間借貸

    在要求銀行支持的同時,政府應當儘快放開民間機構來進行借貸,充分利用民間資本成立一些融資擔保公司,大力支持和發展民間信貸機構、民間銀行和擔保公司,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

李立新:讓民間借貸“陽光化”

李立新:讓民間借貸“陽光化”

    應該通過放開金融市場、降低準入門檻、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方式,實現金融創新,在資金供需雙方之間搭建起一座暢通、高效的橋梁,給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身份。

劉明康:民間借貸一定要立法

劉明康:民間借貸一定要立法

    民間借貸立法監督,要防止借貸背後的惡性催貸和收貸的問題。劉明康指出,“很多國家的民間借貸需要登記註冊和跟蹤,民間借貸並非可以隨便借。”

周德文:合法化可防止富人移民潮

周德文:合法化可防止富人移民潮

    “為什麼要推動民間借貸立法?”周德文坦言,是為中國經濟轉型找出路,防止中國出現富人投資移民潮。疏導民間資本之水,分開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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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耀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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