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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方IC
兩會視點
“由於國內的投資環境有待改善,投資自由度不足,導致中國富翁中有1/3已辦理投資移民,1/3正在考慮辦理。”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再次一鳴驚人———他遞交了建議國家對民間借貸進行立法的報告以及他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借貸法》立法建議稿。
“為什麼要推動民間借貸立法?”周德文坦言:是為中國經濟轉型找出路,防止中國出現富人投資移民潮。
疏導民間資本之水
提出《民間投資促進法》和《民間借貸法》立法,是周德文去年下半年的想法。“由於中國社會有促進民間投資和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巨大需求與強烈呼聲,有不少‘非法集資案’引起法學界、經濟學界、新聞界的評論和爭議,我們長期關注中小企業和民間投資與融資問題,經多地調研後,徵求了一些專家的意見,形成了《民間投資促進法》立法建議稿和《民間借貸法》立法建議稿。”
周德文曾透露,民間借貸受到打擊,現在民間借不到錢。“過去借錢,幾千萬元都是一句話的事情,有些根本沒有打條子。但現在,銀行不相信企業,企業不相信銀行。”周德文説,溫州270多家擔保公司,現在仍在經營的不到20家,民間借貸的業務基本停止,地下錢莊也基本上沒有了。
“一旦投資環境改善,投資自由度足夠,就會扭轉富人熱衷於移民的局勢。”他指出,民間借貸立法有助於防範民間資本無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資移民潮。“有了條例,當美聯儲加息時,就不至於民間資本和熱錢大量流向美國,”他指出,《民間投資促進法》的亮點在於能夠給予民間投資自由,填補投資法律空白。“積蓄的民間資本之水被疏導至合法的投資出路,自然不會流向非法的投資去處,也就用不著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費力不討好地堵塞民間資本之水。”
“分開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
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到,在周德文的立法建議稿中,率先提出的便是“要將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分開”。周德文解釋,民間借貸行為應被界定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之間、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之間借出資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場行為。
“我認為,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應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競爭權,任何機關、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自然人不得非法干涉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要防止‘拆東墻,補西墻’、‘空手套白狼’的‘龐氏騙局’。民間借貸不得與不特定的、廣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發生借貸法律關係。一旦民間借貸需要與不特定的、廣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發生借貸法律關係,應當向金融監管機關申請批准,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成為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金融監管後方才允許。”周德文強調,法律要禁止民間借貸以發展人頭的方式進行資金傳銷或炒資金。
至於履行方式,他建議民間借貸應按成本最低、財富最大化的雙贏原則形成借貸合意,公平行使借貸權利,誠信履行借貸義務。(李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