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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報告呼籲民間集資陽光化 非法吸存惹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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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璟

  馮興元對於民間金融的原始印像是,上世紀60年代初,父親從錢會拿了會錢,湊上自己的勞動所得,合計118元,作為聘禮送到外婆家,娶到了他的母親。如今,他已是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員,從90年代起參與眾多民間金融相關課題研究。

  3月6日,馮興元告訴記者,他在研究中發現,民間金融案件和區域性金融市場發育不足有關;一些案件中不存在或者基本上不存在金融詐騙;建議取消國務院于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文中,與之相關的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擴大化解釋。

  “人行已經有2萬多戶大樣本問卷調查表明,平均每戶農戶從民間金融獲得的資金幫助多於從正規金融中獲得的。”馮興元認為,對於民營企業,政府需要創造一個寬鬆的政策和制度環境,鼓勵建立民間借貸交易仲介平臺,同時維護交易信息透明度。

  爭議“非法吸存”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成為一種罪名被寫入刑法始於1997年。

  80年代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尚無集資活動,因此在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將“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但隨著集資活動的興起,1997年刑法修訂時,寫入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三個罪名。

  其中,《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做了相關規定,但未具體解釋。

  一年後,國務院1998年7月13日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對此,馮興元認為,國務院的《取締辦法》錯誤地、擴大化地界定“存款”的定義,把民間對企業的“貸款”當作企業吸收的“存款”,混淆了概念,把“非存款”行為作為“存款”行為來打擊,從而擴大打擊了“非存款”行為。因此,《取締辦法》相關條款“明顯違法,應予以廢止”。

  民間金融可以分為三種模式,吸收股份投資、民間借款和吸收存款。第三種模式中,只有涉及借款人將借來的錢轉貸出去的行為,才構成“存款”,馮興元續稱。

  例如,如果政府對銀行業市場準入實行核準制,而非審批制,能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者”完全可以與人合夥開辦銀行,而不會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以河北大午農牧集團董事長孫大午案為例,在該案件中,孫大午用介於存款和貸款利率之間的利率吸收資金,利率較低。而且他吸收的資金和産業鏈融資結合在一起,用於生産經營,例如購買飼料和産品。“該公司借入了民間資金,屬於僱員和村民對之提供的民間貸款,不屬於‘存款’,沒用於放貸,不符合存款的定義。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率的民間金融形式,政府需要對之鼓勵,而不是打擊。”馮興元認為。

  建民間信貸交易平臺

  對16家涉及民間集資案件企業進行深入分析後,馮興元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是,應當把誠實的民間集資和有欺詐行為的集資分開。

  其中樸素的邏輯借鑒了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在這些國家,沒有“集資詐騙罪”或者“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是詐騙,需要受到懲罰;不是詐騙,交易就受到法律保護,民間集資總體上屬於合同法和民法規範的範疇。

  更深層次的原因來自金融服務的不足,如果企業可以低門檻發行股票或者債券,並進行場外交易,企業也沒有必要去從事“民間集資”。

  根據馮興元的觀察,民間金融大部分屬於正常的經濟行為。但是如果企業擴張太快,遇到宏觀經濟形勢趨緊的時候,資金鏈會緊張,從而企業會承諾更高的利率或者回報率去吸收資金,還可能要通過借新還舊來維持。

  因此,必須尋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徑,幫助民間金融走向陽光化。

  “一種方法可以是,與地方銀行合作成立一個民間借貸仲介服務平臺,由平臺登記交易,代扣交易方面的一些稅收,將交易合法化。”馮興元建議。這種公開交易的方式可以讓風險通過平臺披露,當交易中的利率過高時,會成為一種風險警示。

  或者,政府可以聯合地方龍頭企業成立民間借貸仲介服務平臺,現在已經不乏此類實踐者,例如拍拍貸和宜信公司。需要注意的是,這兩家公司都造成了國家的稅收損失。馮興元建議以較低稅率進行徵稅,切忌高稅負。

  同時,債務人個人信用破産制度有待建設。“在美國、日本,債務人破産或者自然人破産也叫做個人破産,這種破産規定既是對債務人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又是對債務人財務權利的限制,也使得債權人更加週全地評估債務人的信用水平。”馮興元説。

  如果引入了債務人破産保護,就不需要限定民間借貸利率必須在高於普通商業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內,因為不會導致債務人由於被逼債,而導致生命權和人身權可能受到肆意侵犯的境況。

  2011年12月,溫州市政府已經下發《關於開展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的實施意見(暫行)》。據媒體報道,首家中心將於2012年3月底正式掛牌營運,以公司化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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