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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兩退市條件(36個月內受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退市)。
2.完善恢復上市審核標準,不支持用“借殼”恢復上市。
3.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
4.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
5.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6.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退市條件 |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 暫停上市 | 終止上市 |
連續虧損 | 兩年 | 三年 | 四年(年度報告) |
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 兩年 | 三年 | 四年(年度報告) |
凈資産為負 | 一年 | 兩年 | 兩年半(中期報告) |
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 一年 | 兩年 | 兩年半(中期報告) |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 兩個月 | 四個月 | 六個月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 法定披露期限結束日後當天 | 兩個月 | 三個月 |
公司解散 |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後次一交易日 | ── | 公司因故解散 |
法院宣告公司破産 | 披露相關破産受理公告後的次一交易日 |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産 |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 連續120個交易日 | —— | 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 |
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佈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 提出解決方案獲我所同意,恢復交易當天 | 解決方案公佈後六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十二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 ? | 一旦發生,即暫停上市 |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
退市條件 | 暫停上市 | 終止上市 | 備註 |
連續虧損 | 三年 | 四年 | —— |
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 三年 | 四年 | —— |
凈資産為負 | 一年 | 兩年 | 暫停上市縮短一年,終止上市縮短半年 |
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 兩年 | 兩年半 | —— |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 四個月 | —— | ——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 兩個月 | 三個月 | —— |
公司解散 | —— | 公司因故解散 | —— |
法院宣告公司破産 |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産 | —— |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 —— | 連續120個交易日 | 出現一次即終止上市,比現行制度出現兩次終止上市的時間縮短 |
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佈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 解決方案公佈後六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十二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 |
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 一旦發生,即暫停上市 |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 —— |
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 | ── | 36個月內 | 新增 |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 ── | 連續20個交易日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