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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評析:創業板退市 是痛?是癢?

深交所創業板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細則

1.增加兩退市條件(36個月內受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退市)。
2.完善恢復上市審核標準,不支持用“借殼”恢復上市。
3.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
4.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
5.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6.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創業板新政調查
1.您認為創業板退市制度設計的是否合理?
合理
不合理
不清楚
2.您認為創業板退市制度將對股市産生什麼樣的影響?
短期利空 創業板估值需調整
長期利好 轉變股市投機風氣
弱市之中股市繼續下行
影響不大
3.您看好近期一系列的股市新政嗎?
看好,股市需要新氣象
不看好,治標不治本
目前看不出效果

退市制度六問
現行創業板退市條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條件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連續虧損 兩年 三年 四年(年度報告)
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兩年 三年 四年(年度報告)
凈資産為負 一年 兩年 兩年半(中期報告)
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一年 兩年 兩年半(中期報告)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法定披露期限結束日後當天 兩個月 三個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後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産 披露相關破産受理公告後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産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連續120個交易日 —— 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
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佈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提出解決方案獲我所同意,恢復交易當天 解決方案公佈後六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十二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 一旦發生,即暫停上市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完善後的創業板公司退市條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條件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備註
連續虧損 三年 四年 ——
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三年 四年 ——
凈資産為負 一年 兩年 暫停上市縮短一年,終止上市縮短半年
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兩年 兩年半 ——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四個月 ——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兩個月 三個月 ——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
法院宣告公司破産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産 ——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 連續120個交易日 出現一次即終止上市,比現行制度出現兩次終止上市的時間縮短
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佈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解決方案公佈後六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十二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一旦發生,即暫停上市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
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 ── 36個月內 新增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 連續20個交易日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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