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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出臺了《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在原有的方案中新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並且明確表示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借殼”恢復上市,同時表示擬設立“退市整理版”。這一方案的推出,使市場呼喚已久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得以細化,並且再次將投資者的目光聚焦于近期動作頻頻的創業板。
退市分紅再融資“三管齊下” “組合拳”頻出完善創業板制度
自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入職以來,針對創業板的政策頻出,先後從分紅、再融資和退市制度三方面,對創業板予以完善。第一,再融資方面,證監會發佈公告,允許創業板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依照2007年8月14日發佈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創業板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在發行對象數量、發行方式等方面參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行對象數量不超過10名;第二,IPO分紅方面,證監會下發的“創業板分紅新規”,要求創業板擬IPO公司在招股書中加入上市後現金分紅政策;第三,退市制度方面,《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發佈,退市制度已箭在弦上。從這一系列舉措可以看出,本屆證監會對於完善創業板制度、改進現有創業板不足方面有著很大的決心。創業板開閘至今已經兩週年,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渠道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例如上市企業業績變臉、高管離職、“三高”嚴重等問題。
清科研究中心認為,此次證監會的幾個措施,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如退市機制,是直指業績不佳的創業板企業,分紅政策,則使投資者能夠分享企業的收益,兩者主要是加強對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監督;而再融資政策,旨在緩解企業對後續融資的擔憂,並減輕企業對首次發行募集規模的關注。
“肅清”創業板重在執行 具體落實待觀後效
清科研究中心認為,我國創業板尚處於起步階段,無論是資本市場環境,還有投資者心理,都需要一個適應過程,而其中各項配套機制的建立,也是需要逐漸完善的。創業板設立至今,由於其聚富效應突出,而退市機制缺位,因此導致創業板IPO收益過於豐厚,而相應的“犯錯”成本卻相對低廉。此次證監會出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助於使創業板企業加強內核、加強自省,長期來看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在一系列政策出臺的同時,市場更關注相應政策是否能夠落實到位,解決創業板現行機制中缺陷。清科研究中心認為,三項政策的出臺固然是表現了監管層整飭創業板的決心,至於實際收效,恐難立竿見影,仍有待市場檢驗。
首先,退市制度中,新增退市條款之一為“創業板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眾所週知,我國創業板股票每股面值為1.00元人民幣,對於發行價大多分佈在數十元人民幣的創業板股票而言,跌破面值的幾率甚微。因此,儘管這一條款將股票的表現納入了退市標準之中,但是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其次,在退市制度中,另一新增退市條款為“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深交所于2011年4月公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中,大多是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和規範運營所展開。清科研究中心認為,儘管這一條款較“跌破面值”具有更廣泛的操作性,但是“公開譴責”是否能夠貫徹執行是這一條款的關鍵所在。
再次,分紅“新規”的出臺,儘管可以使投資者分享企業上市後的業績成果,然而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一規定並不一定有利於企業的長期價值提升,同時,分紅與緩解創業板企業“三高”問題、高管套現、嚴格把控擬上市企業資質方面的相關性較小,恐難解決目前創業板最為市場所詬病的核心缺陷。
最後,再融資政策本身,對於創業板企業而言更多是一種“利好”,輔助意義超過監督意義。在大量超額募集資金尚無合理使用途徑的現狀下, “再融資”並非創業板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此時這一政策的出臺,對於市場信心的恢復很難有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