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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銷售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 被判10倍賠償

315 成都商報 2016年02月01日 13:39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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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認為購買的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鄭某將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記者30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終審駁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該公司向鄭某返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的判決。

  2014年6月12日,在家居用品公司開設的店舖,鄭某花費600元購買數量不等的牛軋糖、炭燒奶茶等三種食品。其中,兩種食品包裝上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且沒有境內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一種食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識和説明。鄭某認為,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還600元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款。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識、中文説明書。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産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規定,鄭某有權要求該公司返還貨款,並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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