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是制定“十三五”規劃的目的之所在;深入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將全會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筆者理解,小康社會不僅是一种經濟指標,更是一種政治生態,或者説,小康社會不僅意味着經濟發展水平和能力獲得質的提高和增強,更意味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取得階段性的重大成效。易言之,小康社會乃是一種法治社會。因此,小康社會的建設之路在法治思維的角度考察乃是一種法治之路。
首先,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有利於推動創新發展。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須將創新貫穿於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須形塑開放式、全視角的創新格局,理論、制度、科技、文化等各領域的創新應齊頭並進。其中,制度的創新,特別是以法律制度的創新,由於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的強制效力,更能夠固化理論的創新、轉化科技的創新、推廣文化的創新等,最終為創新置於國家發展全家的核心位置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利於推動協調發展。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須正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佈局,正確處理發展中的重大關係。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同步發展是重點。法律作為國家宏觀調控最重要的手段,其所具備的資源配置、要素流動、方向引導等諸項功能,恰恰為協調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必需,更能為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培育最為根本的制度前提和市場基礎。
再次,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有利於推動綠色發展。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須秉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走文明發展的道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法律最為最具強制力的社會規則,能夠最好地為資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提供剛性的行為規範。無論是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之基本國策具體化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模式及其法律後果,還是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之現代化建設具體化各類社會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均需仰賴於法律作為社會關係調節器的強有力的規制。
從次,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有利於推動開放發展。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須順應我國經濟深入融入世界經濟的趨勢,發展更高層次的開髮型經濟。世界經濟發展的現實告訴我們,當今世界各國、各組織之間的關係早已被構建為法律關係,經濟規則也已轉化為法律規則,我國欲取得制度性話語權,應與國際社會接軌,其中,法律話語和制度的接軌最為重要。
最後,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有利於推動共享發展。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必須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這不僅是一種指導思想,更是一種制度安排,為有效完成此項制度安排任務的,非法律制度莫屬。唯有借助法律制度的設計,機會公平才有落地的可能,基本民生方能獲得穩定的保障,全體人民共同邁入小康社會最終就能得以實現。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一項戰略目標,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戰略舉措,二者之間的關係簡明而又不失深刻地説明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道路就是法治之路。(作者為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