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執法機構到底需不需要臨時工,需要多少,都不應當由執法部門自己説了算,而應依法依規來決定和行事
最近,來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專項調研顯示,北京各類執法機構聘請的臨時執法人員高達20多萬,是正式執法人員的3倍。“臨時工”參與執法比例遠高於正式人員,這類現象並不少見。如此多的臨時工進入執法體系,會給執法質量和公民權利帶來什麼影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思考。
近年來,我國對行政機構的編制從嚴控制,但客觀上一些部門承擔的執法事務並沒有減少,甚至社會治理任務還在增多,所以出現了執法機構向社會購買服務、雇用臨時工代替正規執法人員的現象。諸如協管、輔警等越來越多,以致在一些地方,執法系統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臨時工在運轉。那些職責在身的正規執法人員,反而“退居二線”了。
在法律上,臨時工並不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由於執法權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執法主體必須是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公務人員,法律嚴格限制其外包發派給他人。所以臨時人員只能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做一些諸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但調查顯示,有的地方缺乏執法權限的臨時工參與一線執法的比例遠高出正式工。這種現象極可能導致權責不一致,造成執法行為失范,給公民權益帶來潛在風險,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背道而馳。
臨時工執法現象,本質上是一個關乎執法權與公民權利的法律問題,需要運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予以解決。執法機構到底需不需要臨時執法人員,需要多少,都不應當由執法部門自己説了算,而應依法依規來決定和行事。如何將執法機構聘任臨時工的行為約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內,同時厘清臨時工和正式執法人員的職責,本身也是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要義。
行政執法是否到位、規範、文明,關鍵在於執法主體的規範化程度。目前,我國執法主體還存在職權交叉、權責不明等問題。調研發現,一名城管隊員執行各類執法任務,需要幾十個部門配合,部門職責交叉可見一斑。而清理並規範執法臨時工,只是執法主體規範化建設的外在措施,最終的方向還在於按照四中全會提出的要求,“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這兩個“推進”,可謂破解臨時工執法問題的法治正途。
其實,近兩年也有一些地方在治理臨時工執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例如,有的地方以立法的方式明確限定編外人員的比例;廣東在去年實施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中,要求依法確定行政執法資格,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這些經驗都值得借鑒,通過法治方式,尋求一種嚴明的規則之治。
哲人曾如此告誡: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麼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治的實現最終取決於人,因此,四中全會才會如此強調“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以清理臨時工執法為契機,行政執法需要從源頭上緣法而治,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和執法行為的文明程度,從而為法治建設固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