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高端訪談
以“依法治國”為核心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一系列落實法治建設的新觀點、新舉措。
其中“健全憲法解釋程序”、“設立巡迴法庭”、“公眾參與立法”等亮點問題備受關注。
對話
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孫笑俠
本報評論員
王睿、陳維澈
老制度新表述;新制度新設計
記者:新一屆領導班子將法治建設提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您認為背後原因何在?
孫笑俠:主要來自民間或市場的兩個需求,一是我們需要法治來保證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中國經濟發展到了瓶頸,需要從制度特別是公法制度上予以突破。
記者: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核心,您對我國未來法治有怎樣的期待?
孫笑俠:本次重提依法治國,並不是簡單地重復,而是“升級版”和“深化版”。但我更關注和期待的是四中全會所提到的法治是否有另一個特徵和精神——“控制公權”。習近平總書記形象地表述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四中全會內容來看,控制公權力貫穿始終,並體現在各項老制度的新表述和新制度的新設計上,這才能稱得上為“真實的法治”。
讓權力干預司法留下證據
記者:全會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您怎麼看這三個層次的指向?其意義何在?
孫笑俠:從目前這三個層次來看,第一,憲法的實施和監督不僅僅只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第二,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是其中的一種。第三,憲法解釋程序可能也不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獨家行使。是否會把憲法解釋權交給人民法院?這又涉及到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解釋。至少要廢止一條人大的禁令,即禁止法院檢察院司法文書中引用憲法。如果憲法實施監督的職責交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交給人民法院,那麼憲法就有生命了,權力控制和保障就更有效了,改革也就有軌道了。
記者:關於建立領導干預司法、插手案件記錄、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等的機制,對於消除司法權行政化會有哪些實質性的推動?
孫笑俠:理論上司法權是獨立的,不允許領導幹部干預和插手司法。但這次沒有一刀切,而是設置一個“記錄”,這是一種聰明的程序設計,它比較巧妙地留下了一個通道:因人情案想干預也好,因地方利益想干預也好,因所謂維穩需要想干預也好,真正要干預的案件也好,都記錄在案以備查。讓權力干預司法留下證據材料。操作上也簡單,只要法院的卷宗裏附上這份記錄就行。
巡迴法庭還需進一步修改憲法
記者: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能否成為司法去地方化的突破口?
孫笑俠: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突破口已經明確,是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直管。但僅憑這一條,是不足以解決司法地方化的難題的。所以中央決定在最高法院設立跨行政區的巡迴法庭,類似美國的跨州的巡迴法庭,一個巡迴法院往往下轄數個地區法院。其意義在於解決司法的地方化、不統一性,也就是實現司法的獨立性。但如果要實行,可能還要進一步修改憲法和法院組織法。
記者:“公眾參與立法”在全會中也被提到很重要的位置,其意義和實現形式是怎樣的?
孫笑俠:吸收民眾參與是完善立法程序的關鍵,其好處一是各方不同意見在立法程序中辯論甚至博弈,最後成了人民的合意。二是經過這樣的程序的立法,討論過程中老百姓就熟悉其內容了,也是普法的過程。三是實施法律和執行法律時,大家會認可這個法律,法律就有群眾基礎和法律權威了。